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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厚“两种道德论”评析

2018-11-13李雪

海外文摘·艺术 2018年3期

李雪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李泽厚一直对伦理学有持续的关注和思考。他在90年代提出了“两种道德论”,之后不断撰文完善。该理论受到学界关注,对其研究的文章不少,有表示支持和赞同的,同样也有质疑和批评的。下面拟从该理论提出的背景、内涵、价值意义以及相关评价几方面展开论述。

1 “两种道德论”的背景

1994年的《哲学探寻录》首次提到“两种道德论”。李泽厚针对康德的伦理绝对主义,将“绝对律令”称为“宗教性道德”,后文又提出“社会性道德”与其对应。1999年发表的《内在自然人化》将“伦理绝对主义”、“伦理相对主义”与“宗教性道德”、“社会性道德”相对应。2001年专门撰文,题为《两种道德论》,对该理论做了系统详细的解释。2006—2009年的《伦理学答问》中谈到了“情本体”与“两种道德”的关系,“情本体”主要与“宗教性道德”有关。

西方自由主义大肆鼓吹现代性普遍价值对于全球所有国家及地区的普适性,而忽视不同国家自己不同文明传统的影响。李泽厚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提出了“两种道德论”。“社会性道德”大致相当于自由主义所提倡的普世价值。但还要在此基础上加上“宗教性道德”,这取决于个人自由选择,任何政府及组织都无权强迫个人接受或改变。

除了受到自由主义的影响,中国传统儒家长期以来“政教合一”的情况也促使李泽厚提出该理论。他在《论语今读》中反复提到,儒家将本属于当时社会环境规定的必须由个人遵守的伦理法则即“社会性道德”上升为“天道”“天理”等具有神圣性的、为渺小的个体不敢反抗的“宗教性道德”,两种道德合为一体,长期压抑着个体的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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