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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限行”法律问题探析

2018-08-23王永红

东方教育 2018年19期
关键词:行政权补偿监督

摘要:机动车“限行”措施是目前最为广泛的交通管理措施。本运用公物基础理论和比例原则理论对其法理性质及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研究,从其制定是否合法、实质内容是否合理、实行程序是否正当这三个角度深入探讨该措施所必需完备的法理依据。构建更为合理公民利益补偿机制;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寻求私权与公权的平衡。

关键词:限行;行政权;补偿;监督

我国机动车“限行”指的是人民政府机关以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减少汽车尾气污染为主要行政目的,依据机动车辆的牌照号码末尾数字制定规则条件,一定时间段内,对某些符合条件的私人机动车在某道路上禁止通行的行政行为。其内容焦点是有条件的禁止机动车通行;其最主要的目标是处理城市道路严重的拥堵难题,并减少汽车尾气对城市空气的污染;作用的客体是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其执行所参照的标的物是机动车牌照尾号,是机动车主向本地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牌照号牌的最后一位数字。①

一、机动车“限行”的理论基础

1.公物基础理论

机动车“限行”的根本目的是对道路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使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使用,而这正是公物基础理论所体现出来的公物管理权和使用权相互间的关系。运用法律相关知识从公物基础理论的角度对机动车“限行”进行分析,其本质内容是行政主体专门制定一定的公物使用规则来改善公物目前的使用方式。一般来说,要明确公物基础理论中行使管理权的规则和限度,首先要综合探究管理权和使用权相互间的关系,明确两者之间的联系,进而探究“限行”中公权与私权两者相互间的联系。

2.比例原则理论

比例原则的含义为,行政主体在完成行政目的时,必须要注意平衡多方对象的相关利益,若其行为有损害到行政客体利益的可能性,那么它所作出的行为就应当以适度的比例兼顾行政客体的权益保护和行政目的的完成。机动车“限行”的实施,是为了使公共交通更加方便、快捷、减少城市尾气污染,实现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为达成这些目的,目前最适合的方式就是对一定条件的机动车主的出行实行制约,但限制范围和力度也应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只限制部分符合限行条件的机动车主。换句话说,不能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舍弃个人权益。

3.公众参与理论

机动车“限行”措施属于具体的公物管理权,为我国行政机关所有,该措施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交通的使用权。公物管理权是行政主体对物进行直接管理的权力,并能够制定公物管理规则以限制管理公民对物的使用,因此对相对人而言属于一种间接限制的权力。因此公物管理的范围是很广的,其所拥有权利是由公众授权确认的,管理对象的是公物,并且管理的客体是公众,因此必须要有公众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其中。

二、机动车“限行”的法理分析

1.机动车“限行”的合法性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为只有在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才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采取制约。 法律的保留原则比法律优先原则更加严格,是一种更加积极的行政法律原则,更严格地要求行政行为要有明文的法律授权为基础。行政机关若要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就必须经法律明文规定的确认。因此,我国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上位法依据为各省市的机动车“限行”措施提供法律支持。其中“限制和禁止机动车通行”是暂时的还是长久的限制措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存在的主要争论点,时至今日仍然没有明确的立法解释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也没有统一的观点,但就目前而言更多的学者都倾向于该项规定是一项临时性措施。

2.机动车“限行”的合理性

为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的滥用,以立法形式对行政裁量的行使条件和范适用范围作出详细且严格的限定条件。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它是制约行政违法行为的最佳原则。 一般来说,掌握行政裁量的行为都是利用比例原则来实现的。该原则要求在限制私权以保障公共利益时,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实现。我们以比例原则的有效性为切入点,对各省市实施的“限行”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其目的为一下两点:一是缓解城市交通的压力,合理有效的发挥公共交通道路的作用;二是有效改善了大气空气质量。

3.机动车“限行”的程序正当性

从法理层面来分析,程序正当的核心问题是通过一些原则以及制度限制行政裁量,使行政裁量的运用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因此,需要明确各级政府应重点关注的是:第一,对外公开相应信息和行政决策,激发公民自主关注和加入行政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公民的政治、法律意识;第二,做出行政决策之前必须要进行实地调查与研究,明确民主程序的具体内容;第三,公众要对政府的行政工作依法实施监督权、批评权,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建议

(一)构建合理的公民利益保障机制

首先,“限行”行政补偿应当分补偿的数额限度与时间限度两个角度制定明确的机制。其次,必须明确制定补偿条件各点基础要件,只有符合相关条件才能够给予行政补偿。再次,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最后,还必须制定补偿时间限度的规定,明确具体实行程序。

(二)完善程序机制

1.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要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限行”决策中。积极改善现行的法律程序,制定出合法、科学的“限行”措施,根据相关行政原则确定具体实施内容,增加信息公开程度以促进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与公众之间要增强相互的交流,鼓励公众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行政管理和法治建设中来。

2.强化监督机制。机动车“限行”必须要接受公众的管理和监督,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与必要准备。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邱莎莎.《机动车“限行”的行政法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1.

注释:

①余凌云:《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是臨时还是长效?——行政法学的视角》,载于《法学家》2008年第5期。

②[日]大桥洋一著,吕艳滨译:《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页。

③姚辉:《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载于《法学家》,2008年第5期。

④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作者简介:王永红(1992),女,汉族,甘肃通渭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公司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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