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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依法监督、科学监督、高效监督

2015-09-10沈志先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严格执法法定依法

沈志先

韩正同志日前在上海市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应当做到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和高效监督。

我理解,依法监督就是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律程序,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职;科学监督就是要围绕大局,紧紧抓住倾向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高效监督就是要坚持原则,一查到底,敢于纠错,推动问责,务求实效。人大的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和高效监督,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精神,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规律。结合人大内司委的工作实际,我感到,要真正做到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和高效监督,需要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监督与支持是有机统一的,切不可把它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其目的在于支持“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履职。既不可为支持而疏于监督,也不可为监督而无视支持。支持应寓于监督之中,监督越到位、越深刻,支持也就越得力、越有效。

二是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敢于监督的本质是敢于担当、勇于负责,是依法履行宪法赋予人大的职责。善于监督的要义在于方法得当,应以法律为准绳,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要创新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加强监督沟通,力求使监督与被监督能相向而行。

三是处理好监督有力与监督适度的关系。只有强有力的监督才能取得监督实效,才能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才能把行政权和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同时须注意监督适度的问题,要划清人大的监督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边界,切不可越界。如:不得对“两院”实行个案监督,因为具体个案的处理,只能由“两院”按照法定程序运作,人大无权干预。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应聚焦于其是否正确地执行法律,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是处理好重点监督与持续监督的关系。凡是纳入法定范围的事项,人大均应依法监督,但不能面面俱到,平铺直叙,需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即对事关全局、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事关公平正义的关键问题,紧抓不放、深度剖析、追根究底、务求解决。如: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两院”的司法改革,均属于内司委重点监督的范畴。而重点监督,并非只是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监督而已,重点监督需要与日常监督、持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见效。因此,平时要积累、要跟踪、要沟通、要检查、要提醒,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

五是要处理好监督工作与监督队伍的关系。人大依法、科学、高效监督,应当既“管事”又“管人”,“管事”即监督工作,“管人”即监督队伍。为促进政府严格执法、“两院”公正司法,人大的监督要从“一府两院”的工作入手,监督其是否依法办事,同时要由“事”及“人”,加强对执法和司法队伍的监督。如:我们在监督“两院”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过程中,还要监督法官、检察官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司法作风是否有新的提升。 (作者系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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