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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2018-08-23韩华丹

东方教育 2018年19期
关键词:再就业社会保障

摘要: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快,历经二十多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对于缓解失业问题起到了重大作用。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依旧存在不足,特别是在部门监管以及促进再就业功能方面仍有明显缺陷。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简要阐述,同时找到其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予以解决。

关键词: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再就业

引言:

失业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因而失业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直至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出现失业问题,由此,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也发展较晚。随着失业问题愈发严重,我国也加快了相关制度建设。2010年我国《社会保险法》以专章立法的形式对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完整的阐释,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失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失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其在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物质帮助和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

首先从立法层面上看,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参照1999 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来实施。在执法情况来看,失业保险的整体水平,在目前条件下是可以的,但由于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水平较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时代性问题[3]。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缺陷

(一)給付方式不当

《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此可以看出失业保险对所有的劳动者适用的标准是统一的,但是在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缴纳的劳动保险是以其工资水平为参考,由此导致缴纳保险时适用不同标准,而失业后则采取统一的标准领取保险费用,难免造成不公平的影响,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失业保险管理监督的不足

《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中,规定了监督机构和个人对失业保险的征收、支出和运营进行监督。赋予了多个主体监督权限,如各级人大常委会、社会保险行政部口、财政部口、审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及个人等。但在每个主体具体的监督权限上仍未能形成健全的机制,难以发挥切实的约束作用。[4]

(三)促进再就业功能受限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条阐明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然而其对促进再就业功能仅仅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并未规定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导致实际生活中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四、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规范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繁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部分条款由于设置时间上差距较大等原因,出现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此外法律条款多以行政部门的规章为主,效力层级不高。因此,要加强对相关立法规范的完善由人大制定统一的失业保险法,就失业保险的覆盖人员、筹资方式和标准、各级政府保障标准、监督方法、责任查究等确定统一的标准,从而为失业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给付方式

笔者建议针对失业保险的给付,要实行差异化的给付标准,一方面应当将不同工作者工作期间缴纳保险金的不同标准考虑进去,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区别对待。

(三)完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体系

管理职能部门过多是导致监督管理体系混乱的主要原因,因而设立独立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统一的管理体制,是有效杜绝各单位之间相互推矮责任的存在,提高行政效率最佳选择。在行政监督方面,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对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经办部口在享有管理权的同时理应从对自身的监督职责中抽离而由专门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以实现监管分离。[5]

(四)完善再就业职能培训

我国应当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将促进再就业的具体措施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落实。首先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在再就业方面的支出,为一系列在就业活动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其次要以市场为导向,提高职能培训的质量。再者,由于我国在目前经济转型期,我国就业市场面临着大量新生劳动力、隐形失业显性化等多重压力。因此在功能模块设计上,应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选择科学规范的指标,建立起科学可靠、具有规范流程的预警系统,从而做好稳定就业、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的准备,在早期防微杜渐,疏散失业压力,防止短期内大量失业造成的失业保险资金超额出和就业服务体系的超负荷运营状况[6]。

结语:

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及失业人口的不断增多,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特别是其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功能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相关立法规范制定过程中要着重考虑通过立法推动其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实现,同时对于其预防失业、保障生活的功能予以合理关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黎建飞.社会保障法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74.

[2]毛健.失业保险.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4

[3]贾 钢. 试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M].法制与社会.2016.9

[4]孟婷. 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的完善硏究[J].内蒙古大学.2016.6

[5]章明亮,钟刚.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6]李颖.以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为导向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基于天津市河西区的调查[J].天津财经大学.2017.5.

作者简介:韩华丹(1996),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本科在读,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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