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分析
2018-08-13季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关系分析
摘 要 据分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关系为规制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两者有较多相同之处,都具有竞争法的作用和功能,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公平竞争方面互为补充。但同时两者又有存在许多不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均有各自针对的调整对象,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各有侧重。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系分析
作者简介:季娜,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2
一、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垄断法,其禁令对象,顾名思义就是垄断行为或者说限制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为阻拦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而言,垄断行为是指阻碍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发展的不合法行为,其中包括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一致的行为、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集体行为、乱用市场支配权利的行为等。反垄断法制定目的是确保经营者能够自主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不正当竞争法在狭义上讲,并不属于竞争法的范围,其对象与反垄断法不同,针对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个概念最早于1850年在法国提出,当时属于民法范畴,根据《民法典》第1300条,对于部分侵害商业产权,在某些经济活动中造成欺骗,或故意让人误解的行为,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市场混乱、经济贿赂、虚假不实宣传等与公正、诚信等道德相违背的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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