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运用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探究
2018-07-31曹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运用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恢复性司法”。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程序,但该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人进行区别。而在刑事司法领域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保护是各国在少年刑事司法方面普遍确立的原则。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同样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理念。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当下,未成年犯罪问题逐渐成为党和政府越来越关注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因此构筑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就显得紧迫且重要,故本文希望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剖析来促进其完善发展。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制度 运用 未成年人 犯罪
作者简介:曹辰,江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13
一、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般被认为是恢复正义理论。恢复正义理论主要讲的是犯罪不仅破坏了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破坏了社会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恢复正义理论更多的是着眼于社会本位角度,立足于修复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关系。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而言,可以恢复因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害,治愈精神上的創伤,使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原本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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