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认定
2018-07-31滕蛟鹏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摘 要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面临不法侵害时自卫的权利,在1997年刑法修正时,对实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正当防卫制度做了回应,修改了1979年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文字表述的逻辑矛盾,扩大了防卫权,同时规定了无限防卫条款,在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和公民濫用防卫权之间做了艰难的选择,当时司法机关普遍担心正当防卫会被滥用,然而30年过去,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实务中运用率很低,大多数案件依然以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来认定,这已经背离其立法原意,本文将从正当防卫的正当化着手,分析正当防卫的认定,期望对实务认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客体 防卫起因
作者简介:滕蛟鹏,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17
一、我国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要件包括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客体、防卫时间、防卫限度 。防卫意图也就是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制止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防卫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的紧迫性,社会危害性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侵害的紧迫性是指行为当时公权力来不及救济而赋予公民进行自救的权利。防卫客体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发生认识错误,就会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绝对不构成故意犯罪,只能成立过失或者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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