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评析
2018-05-21杨湘粤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新旧法 对比 商业秘密 保护 《新反不当竞争法》
作者简介:杨湘粤,江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10
一、以往商业秘密保护的“三难”
商业秘密在企业竞争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可谓是企业的心脏,而我国目前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却并不尽如人意,经营者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三难”。
(一)原告举证困难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原告负较多的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本人有商业秘密;其次,要证明被告所使用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与本人所欲保护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在内容上实质相同;最后,还要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或接触了本人的商业秘密。倘若被告无法举证其技术或经营信息的合法来源,则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旧法要求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原告难以对秘密性进行证明,因此,往往在原告证明它的主张内容构成了商业秘密时就遭遇了瓶颈,此外,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较为隐蔽,很难搜集证据,导致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的嫌疑人由于证据不足而成为“漏网之鱼”而被免予起诉。
(二)法庭审判困难
一方面,旧法要求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实用性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保密性。有些商业秘密尚未进入流通领域,只有潜在的价值,却欠缺实用性,是否应该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呢?尽管有人认为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认定为具有价值性,目前并不具备实用性的经济利益能据此得到保护,但争议仍然较大,譬如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是否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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