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督政问责制度体系构建研究
2018-05-16王政杨晓婉刘湘华冰群武文文
现代管理科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
王政 杨晓婉 刘湘 华冰群 武文文
摘要:文章在阐述生态环境督政问责制度的概念、规范依据和现实背景的基础上,分析指出生态环境督政问责最重要的功能是落实地方生态环境责任,是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自上而下主动进行的制度建设。对“同体性”生态环境督政问责和“异体性”生态环境督政问责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包括督政问责的对象、督政形式、组织载体、问责事由及问责程序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分析了生态环境督政问责制度完善的立法路径。
关键词:生态环境;督政问责;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督政问责是既包括通过考核、督查等方式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履责,也包括通过问责追责,形成压力传导的制度体系。行政问责的初衷主要是回应社会诉求,但生态环境督政问责最重要的功能是落实地方生态环境责任,是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自上而下主动进行的制度建设。
一、 生态环境督政问责的规范依据
生态环境督政问责建立的基础在于地方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这一责任在规范上源于《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范上,我国环境立法特别是宪法并没有采取明确确认环境权,进而由环境权生发出“客观法”效力,进而产生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法律规范路径。而是直接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并明确为基本国策,以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确立为根本原则,从而使地方政府成为地方生态环境责任主体,为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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