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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防卫

2018-03-26袁达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问题

袁达

【摘 要】正当防卫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一大重要内容,然而至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几大要点始终存在着问题和争议。本文主要從正当防卫的概念入手,围绕不法侵害、适时防卫、无限防卫权来浅谈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以期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和实践。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这一概念始于我国宪法,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在个人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任何公民都要有权利采取必要的行为来捍卫权益、进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其实质是一种对于刑赏权的一种补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之时——本应该由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公民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奋起自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随着法律建设的逐步完善,对比我国1979年刑法典的第17条与1997年的新刑法典的第20条,正当防卫的被保护利益主体多增加了“国家”与“财产”。可见,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越来越全面完善,但落实到具体法律实践之中,正当防卫依然存在着几点颇有争议的问题,还有待解决。

二、不法侵害的相关问题

(一)不法侵害的内涵

作为判别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否为不法侵害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不法侵害的概念和特征都较为较为理论化和抽象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对于不法侵害的界定,我国刑法界始终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笔者总结相关的理论,认为要想正确把握不法侵害的内涵,首先要深刻理解其紧迫性这个特征,即合法权益必须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损害,且国家强制力无法及时保护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之中。只有在此情况下,防卫人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才算是防卫,否则只要存在着某一方在防卫人采取防卫措施之前,能够有效阻止或者避免不法侵害的行为或者措施,防卫人不应当实施正当防卫。

(二)过失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问题

对于并非出自本意,事实上却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换而言之,对这类过失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笔者比较探究相关的著作、论文,总结下来,当下的学说界共有三类观点:一是肯定说,肯定在该类情况下防卫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类是否定说,侧重于在侵害人有补救的意识,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防卫人不应当对其采取正当防卫;还有一类则是从案情的严重程度来具体分析,如果涉及到过失伤人、过失杀人,则防卫人应当采取积极的正当防卫,而对于其他的、不是很严重的过失行为,则采取的行为不应当判为正当防卫。(这一观点主要出自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综上所述,笔者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这一角度深入思考,认为:只要对本人、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有可能造成紧迫性的危险、威胁到人身或者财产的安全、极有可能造成恶劣结果及影响的,即使是过失不法侵害,出于维护社会支持、尊重法律权威、保护人身自由的立场,也应当支持防卫人采取积极的正当防卫。比如某货车存在刹车失灵的可能性,甲在知晓的情况下运载货物去另一个省市,在途中,货车刹车失灵,连续撞击数量小型汽车,造成多人受伤,乙为了制止该货车,开着自己的车撞向货车,致使甲受伤,货物受损。在该案例中,乙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致使甲受伤,因而属于正当防卫。

三、适时防卫的相关问题

(一)适时防卫与防卫不适时

适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的时间适用状况,从字面上理解即是正当防卫发生的时间点必须是“适时”,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不能发生在不法侵害还没开始之前,也不能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之中。一旦发生以上前两者的防卫行为,在刑法上,这不能称之为正当防卫,而是“不适时的防卫”,防卫人应当为“不适时的防卫”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

(二)如何区分适时防卫与防卫不适时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防卫是否适时存在着较大争议。客观上来阐述,防卫适时的开始时间点,即不法侵害行为出现的时间点,应当以合法权益已经面临威胁为标志,比如抢劫犯掏出手枪威胁收银员交出钱财这个时间点,可判定为抢劫行为的伊始;防卫适时的结束时间点,即以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法侵害被终止为标志。

在实际上的司法事务较为错综复杂,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判定。比如超市收银员在抢劫犯开始抢劫之前发现其携带枪支或者在抢劫犯即将掏出手枪之时,采取必要措施来进行预防性保护自身安全以及相关财产,该行为发生的时机应当判定为“适时”,即当犯罪行为虽然处于预备阶段,但考虑到其有可能造成的恶劣结果和影响,在该时间点上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又比如银行收银员在抢劫犯已经实施抢劫行为,即将离去的情况下,采取了防卫措施,以暴力制服抢劫犯,夺回被抢钱财,但造成抢劫犯头部受伤。虽然该案例中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是侵害人并未完全离开现场,威胁依然存在,且存在着挽回损失的可能性,该防卫人的防卫措施应当判定为正当防卫,对抢劫犯造成的损伤不负有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抢劫犯听到警笛声,丢下所抢的钱财,闻声而逃,即在犯罪中止的情况下,收银员将其制服,并且造成抢劫犯受伤,该防卫人所采取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不适时,也就是说,防卫人要对自己防卫行为下造成的后果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四、总结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是一种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行为,能够保护个体在法律法力不及或者无法及时性保护的范文内,给予个人更广阔的紧急行为权利。因此为了更好地运用正当防卫权,我们应当深入理解正当防卫权的相関概念,理清“适时防卫”与“不适时防卫”、“不法侵害”与“过失不法侵害”之间的区别,在结合立法者的意图与客观需求的基础上,更好地用法律的眼光去分析正当防卫认全,而不是简单地定义正当防卫权。

【参考文献】

【1】阮方民:《正当防卫制度的比较研究》,载康村华主编《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2000 年1 月版,第203 页

【2】阮方民:《正当防卫制度的比较研究》,载康村华主编《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2000 年1 月版,第209页

【3】钟鸣、王晓艳《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及相关争论问题的探讨》,载于全国法院系统第九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难点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年版,第二把手377--38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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