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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与重构:校园贷协同规制新路探寻

2018-03-20王兰李天鹏

银行家 2018年3期
关键词:规制行业协会借贷

王兰 李天鹏

破局:校园贷的现实问题

随着消费观念、心理和习惯的转变, 以及购物方式、流程的愈发便捷化、网络化,大学生群体逐步作为金融消费主力军之一而异军突起,旺盛的金融消费需求不仅使其成为诸多网购平台争相吸引的顾客类型,也引起不少金融机构、借贷平台的广泛关注。据相关统计,校园金融消费容量已达上千亿元,并且有逐年递增的迅猛之势。然而,面对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大蛋糕”,国内正规金融机构却基于逐利性、市场化和风险规避等因素的考量, 保守地将大学生这一客户群体排除在正规金融服务的覆盖范畴之外。2009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以及随后的大学生信用卡业务在全国范围内的“偃旗息鼓”就是这一金融抑制政策施行的经典例证,而这实际上却逆向激发并催生了校园信贷产品或网贷平台迅猛且野蛮地生长。

目前國内市场中的校园贷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便捷、小额的校园贷款产品,如中国建设银行的“金蜂蜜校园快贷”产品,不需抵押亦可全额提现,一年内随借随还且按天计息;又如浦发银行推出的“青春贷”产品,具有期限灵活、在线申请的特点。二是P2P网络贷款平台,如“趣店”“我来贷”“名校贷”等,提供个人小额借贷; 三是拥有电商背景的借贷平台,如京东校园白条、蚂蚁花呗等,提供小额透支信贷。四是分期购物平台,如分期乐、趣分期等,提供分期购物服务。除了第一类是商业银行传统金融机构外,其他三类的信贷机构主要是民间金融机构且多数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且后者因更多元的信贷产品、更便捷的操作流程,以及与消费购物几乎无缝衔接等优势而实际上主导了校园信贷市场。然而,监管缺失、立法滞后等因素,近年来校园网络信贷平台频现操作不规范、风控不严、恶性竞争、坏账率高等问题,一度在大学校园内有泛滥之势,甚至引发了大学生“裸贷”、因欠高利贷而自杀等恶性事件。对此,政府部门的第一反应就是加强监管,不仅要求对校园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等专项治理,还出台“停、移、整、教、引”等政策,强制“驱逐”多家校园网贷平台退出大学生消费市场。尽管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稳住了局面,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监管手段难以真正解决校园贷的供需困境,强力的管制很可能会扼杀金融创新的生命力,而一味的平抑甚至会诱发校园贷的地下化和隐蔽化发展,从而进一步加剧监管的难度与成本。鉴于此,在对大学生这一金融消费群体的合法利益予以保护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对校园贷的有效规制,促进借贷平台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是当下金融监管法治工作的重大课题之一。

可以说,除了金融抑制、监管套利等宏观因素外,校园金融信贷乱象的背后还掺杂着大学生消费观不理性、不成熟, 大学生信贷信息不完备、不共享等微观因素,尤其是后者随着近日“信联”业务被监管部门正式批筹并欲在全国范围大力推广,再次凸显其在校园贷监管不利中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当下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领域中,信用信息的价值和信用管理的优势正愈来愈得到重视。尤其在对校园贷、现金贷、P2P网贷、小额信贷等多元又交叉互通的融资信贷领域中,对监管模式的选择也正不断契合从“管制”到“治理”这一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趋势,强调借助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等方式推行金融柔性监管,在规范供给层面上,将长期受到官方忽视的民间软法规范置于硬法并驾齐驱之位,以期将软法之治作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这一金融监管困境的破局利器。

软法规制新路:行业自律与信用管理

事实上,软法在现代社会多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对公众的生活产生日益广泛的影响。当前学界普遍认同将软法界定为: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准则。软法通常是由特定的共同体制定或认可,并规范约束该共同体及其内部成员的行为。作为与硬法相区别的最重要的特性,软法的实施一般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更多地依靠内部成员的自律性约束,因此在本质上多属于团体内部成员自愿协商达成的契约,典型的如行业协会制定的行规、自律公约等。基于此,常规意义上的软法治理,主要是借助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自组织内部约束而形成的软法规范来督促成员自觉遵行相应的行为准则,并通过声誉惩戒、信用评估等机制对成员施加履约压力,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

落脚到校园贷领域,对校园贷予以软法治理的基础,在于校园信贷行业的成员对校园贷市场有其专业的优势,并具有更高的敏感度和更强的意愿表达,因此, 校园贷软法规范的制定须考虑行业成员的主体意志,力求在协商、多元、互动、自律下达成行业内部的共识,并促成准入条件、运行规则、收费标准、信息披露、违规惩戒等软法规范的生成。此外,由于软法的制定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仰赖于行业内部成员的自律,其非强制性效力的优势,也可避免立法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直接冲突,对市场的规制较为柔性灵活,在具体规范施行中对市场的影响也具有可控性,能对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或过时、施行效率低下的规则予以及时的调整变更。故此,在软法基础上所构建的校园贷柔性监管模式,也主要体现为通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政府和校园信贷市场之间建立“缓冲区”,由校园贷的行业协会先行推出迎合市场需求、有效的行业规范或自律性公约,以缓解因相关规范缺失或滞后而引发的政府刚性监管失灵风险,又有助于对校园信贷企业或平台的被监管者角色的淡化,以鼓励其更积极、更主动地参与到校园贷规制进程中。

实际上,除了行业自律性规范外, 政府部门出台的指导性文件因具有非强制性、协商性等特征,也常被列入软法规范之列,并在软法规制中得到广泛的运用。这种在指导性文件基础上的软法治理机制的运行,事实上仍离不开行业自律,鼓励并支持行业发挥自治性往往是其最主要的规范内容,但也在很大层面上依赖于信用信息的传递与管理,而后者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软法治理不可或缺的要素。由于注重过程导向的软法规范效力实现的关键在于借助良性的外部环境,因此,完备的信用体系和诚信的市场环境自然更有助于遏制市场机会主义行为,并督促相关主体更自觉地遵行非强制性的软法规范。

可以说,对信贷行业而言,借贷人的信用信息管理犹如其生命线般重要。诚如从事小贷业务的蚂蚁金服,竟有超八成的员工是做征信管理有关的大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近期亦有不少新闻报告,大量小贷公司的倒闭或被迫业务缩限,多肇于征信公司退出为其提供信用信息的服务。具化在校园贷领域,信用管理更显得意义非凡。然而,因缘于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固守保守的金融供给和风控机制,其对大学生群体长期秉持从评估到营销的金融排斥政策,致使大学生这一庞大的金融消费群体的信用体系难以得到全面构建,也基本上被排除在由央行组建的官方征信系统之外。这必然直接导致校园贷的风险攀升以及风控机制的异化,诸如不诚信大学生的多头借贷,信贷机构的隐形高利贷、暴力催债等。因此,在中央政府积极呼吁征信体系一体化的当下,对校园贷的软法规制也急需建立相应的大学生征信机制,例如借助淘宝、京东电商、支付宝、微信等大学生较集中的网购、支付或社交平台中有关的消费记录、支付记录、社交信息等, 分析、完善大学生的信用数据,并且将芝麻信用、腾讯信用这两大大学生信用集中营并入官方征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以彻底杜绝“多头借贷”,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校园贷的信用风险,促使信贷机构风控机制良性运行。

重构:校园贷软硬法协同规制

尽管软法规制具有刚性监管难以企及的优势,但其自身亦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比如,软法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以大企业为首的利益集团操控规则的情形,而导致程序不正当;又如,由行业协会自行制定的软法规范,也很可能存在规范与现行立法相冲突的情形而致使其施行丧失合法性基础;再如,软法治理成效的主要动力源于行业自律,而我国行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治性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对软法规范的执行力和惩戒度可能难以匹配软法治理的应有效果。因此,对软法规制内生性不足以及软硬法天然互补关系等因素的考量,校园贷的有效规制就必然要走向软硬法协同规制的新路径。此外,如前所述,我国校园贷乱象的成因之一在于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排斥行为,而要更大限度地打开正规金融对大学生群体的金融信贷服务市场,也必然需要硬法的引导与配合。

一方面,在规范构建上,基于软法的灵活性、动态性特点,可先于硬法对校园贷进行软法规范,先于监管部门的刚性措施而对校园贷予以行业柔性监管,促使行业内多数成员都自觉走向规范化经营, 甚至培育其形成良好的营业习惯和经营理念。当施行成效明显且条件成熟时,可将部分适用性较强的软法规则提炼并上升为硬法,或者将地方性的软法规范上升到全国性立法,以更全面地覆盖全国范围内的行业,以成文法的形式保护大多数已养成营业习惯的守法企业利益。当然,这些“先行先试”的软法规范的制定也不得与现行立法相抵触,并且在确保其合法性的基础上,还需强调其制定程序的正当性, 确保行业内成员对软法规范的制定均有相应的表决权,并适当增加借贷方即大学生消费者的征询、听证等利益表达通道,以确保软法制定更符合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此外,在软法施行中,立法机关亦可制定相应的硬法规范来保障软法的顺利实施,比如:通过立法授予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如警告、罚款等惩罚权,用国家公权力协助建立更具威慑力的违约惩戒机制; 或者在由行业协会依照软法规范进行行业内部纠纷处理时,可通过硬法建立相应的司法对接机制,在证据采纳、规范依据等方面直接衔接软法规制下的解纷机制。当然,在宏观性硬法规范已然制定的情况下,也可辅助性地制定更具化、更微观的软法规范,以增强硬法的可操作性。比如,在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 相关的行业协会可以对从事校园贷业务的网贷中介机构的从业资质、风险管理、贷款额度、信息披露、借贷方信息保护、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更细化的软法规定,以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在机构设置上,校园贷软硬法协同规制需构建“政府—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借贷市场”三元结构,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介入传统的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结构,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约束从业者,而政府仅负责对行业进行适当引导,或对违规惩戒或纠纷解决施以“最后一公里”的公权保障,以最大限度的“司法克制”来确保金融市场自主性的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机构连接政府和市场主体,代替政府履行部分監管职能,借助行业内生的自治力约束成员并督促其自觉守约,并受理借款人对不良校园贷的投诉以及纠纷解决。此外,如上所述,外部的硬法规制与行业内部软法自治相结合,在机构设置上也体现在国家需设立相关的立法审查机构来确保软法规范的合法性、正当性,并建立相应的司法衔接通道来对接软法规范下的行业内部解纷机制。可以说,软硬法协同规制下的三元治理结构不仅有助于衡平政府、行业、放贷企业、大学生借贷者的多方利益,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协同联动效应,也有助力于推动并引导校园贷良性运行,甚至有益于实现包括校园贷在内的灰色民间借贷走出地下而最终步入正规化。

总之,不能因校园贷出现负面现象就将其一刀切式的全盘否定或强制性的全面排斥,而应借助软法规制所内含的多元、协商、柔性等治理优势,借助信息管理和行业自律的两大元素,在规范供给和机构设置两大层面上全面落实软硬法协同规制效应,以有效缓解校园贷双方的对抗局面,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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