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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2018-03-19黄锡鑫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效力理论

黄锡鑫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案例有云,甲起诉乙归还借款,乙主张全部归还,法院在审理归还借款事实中不予认定其中部分还款事实,且作出相应的终局判决。而后乙在另外诉讼中涉及到该部分不被法院认定的借款事实[注]① 具体案情参见“原告郑绍芬、杨克藩与被告马俊、刘春梅民间借贷一案”,(2017)渝0117民初474号。,后诉法院对于该事实如何判断,换言之,该事实有何效力?这是本文拟讨论的话题起点。

一、已决事实效力问题的缘起

(一)已决事实的概述

已决事实是指前诉已经被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即已经确认的法律事实,又称既决事实或者预决事实[1]。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是判决主文的事实,也可以是判决理由的事实。同时在理论上事实有不同的构成,即可以分为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2]。构成法律要件的事实为要件事实,又称主要事实,如借贷纠纷中存在借款的事实;用于证明要件事实为真的事实的为间接事实,如用双方转账凭证的事实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用于证明是否存在证据能力或者证明证据力大小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如银行认可当事人出具的转账单为本银行账单。

(二)我国关于已决事实的效力规定

最高院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9条的前身是最高院199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75条,即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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