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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体例的完善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争点焦点民事

徐 雯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浅析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体例的完善

徐 雯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我国的争点整理程序存在主体定位错误、客体范围狭窄、方式单一和效力不明等缺陷。因此,对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应该从调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定位、扩大客体范围、提供多元方式整理争点、明确程序效力等方面完善。

争点整理;审前程序;诉讼标的;效力

争点整理程序,是指在庭审之前,对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的主张、认识上存在的分歧或争议进行总结归纳的一项准备工作。①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其传统的,审前程序的设置一般是将其定位于服务审判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不再将审前程序单纯作为审判程序的附庸,而是越来越它的独立价值。作为审前程序的核心子程序争点整理程序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被赋予更多的关注。

2015年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224条至第229条涉及了争点整理制度,这一立法举措是体现了我国对争议焦点整理程序的重视。但是15年的司法解释对争点整理的规定仍然很笼统,缺少整体性构建。本文旨在指出该程序体例上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意见。

一、主体的缺陷及完善

争点整理的主体是当事人和法院。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过于强调法院的主导地位,而忽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没有了当事人的深入辩论,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往往并非实质性的争点,最终会导致审前准备程序的目的落空。

根据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的要求,争点整理程序应当适用当事人占主导地位,而法官参与的模式。因此,完善争点整理程序的首要任务是对主体重新定位,科学分工。②强调当事人的主导地位,法官发挥辅助作用,互相配合。

二、客体的缺陷及完善

争点整理的客体是争点,争点整理程序需要对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的争点进行固定,以充分贯彻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③

司法解释第228条指出“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但是司法实践中,因为争点整理程序附庸于证据交换程序,法院与当事人往往只对证据进行整理。这显然无法全面、集中地发挥审前程序的作用。

因此,争点整理程序应当尽早实现独立,脱离证据交换制度,从而实现事实争点、法律争点和证据整理并重。法院和当事人也应当在遵从争点整理的内在法律逻辑前提下,在之间进行事实、证据和法律方面的讨论和对话。

三、整理方式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目前只有单一的争点整理方式,即通过证据交换来实现争点整理,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争点整理上都提供多元化的方式。争点整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书面型、开庭辩论型和审前会议型。

当今社会,民事案件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这决定了单一的争点整理方法不能实现于所有的民事案件。为完善这一缺陷,应当提供多种整理方法供当事人和法官选择,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利益。④

四、效力的缺陷与完善

争点整理程序的法律效力应当体现在它的主体:当事人及法官两方面。

从当事人的角度讲,一旦争议焦点确定,当事人变更或撤销诉讼请求必须要经过法院的裁定或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与争点无关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法院均不予以采纳。从法官的角度讲,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围绕着已确定的争议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展开。同时,在裁判文书中,也应充分体现争点整理程序对法官的拘束力。

关于审前程序的结果,我国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仅仅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二百二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确立争点整理程序的法律效力。

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首先要调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定位,在争点整理程序中,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而法官处于辅助地位。其次,争点整理的客体不局限于证据,应按照程序的内在法律逻辑围绕着诉讼标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争点进行整理。再者,争点整理的方式也应该多元,针对不同的纠纷类型选择书面、法庭辩论或是审前会议的方式整理争点。最后,争点整理程序对当事人和法官的效力应当明确。

[注释]

①王慧颖.民事诉讼争议焦点整理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5.3.

②王慧颖.民事诉讼争点整理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5.17.

③吴慧琼.论价值平衡下争点整理程序-兼顾发现真实和诉讼效率[D].上海交通大学,2009.29.

④王慧颖.民事诉讼争议焦点整理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5,6:15.

[1]沈远.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6.

[2]王慧颖.民事诉讼争议焦点整理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5.

[3]毕玉谦.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性反思与建构——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J].比较法研究,2012(05):16-31.

[4]冷鸿滨.论我国民事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D].中央民族大学,2012.

[5]齐树洁.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构建[J].法治研究,2010(04):3-10.

[6]吴慧琼.论价值平衡下的争点整理程序[D].上海交通大学,2009.

D915

:A

:2095-4379-(2017)27-0225-01

徐雯(1995-),女,汉族,江苏泰州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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