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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中的行为类型及归责原则研究*

2018-01-22许苏丹杨柳君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侵权者民事责任责任法

许苏丹 杨柳君

湖南工程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20世纪中期开始,诸如美国化学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纷纷出现,使人们开始关注环境保护,思考生态与经济的平衡。各国开始立法,采取各种措施,并且带动了相关研究,我国也于2015年在《侵权责任法》中补充了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一、环境共同侵犯

环境共同侵权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共同侵权,在某种程度上是指环境侵权与共同侵权的结合,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对于环境共同侵权的研究要基于对其本质的认知,现阶段的认知主要包括三种。①

第一种认知中,“共同性”指的是主观性质上的共同,这与我国传统的共同侵犯理论不谋而合,英美等国家的民法也认为,加害人的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第二种认知中,偏向于事件产生的客观后果,在近期一些案件中,法官们开始认为,即使一些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但是共同行为产生的危害,重点在于人们的行为合力产生了对于他人财产或者安全危害,也属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第三种认知中,主观和客观结合,采用折中的方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结合,客观行为和共同过错相结合。

在第一种认知中,是早期的立法者和司法部门所持有的观点,基于过错责任制度、防止连带责任,但是这为现阶段的环境加害者的认定带来了困难,虽然行为者的环境开发行为和污水排放的行为,对环境形成了实质伤害,但是各个行为者主观上并没有共同侵害的意思联络,所以无法认定此种情况为共同侵权。而第二种认知中,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各个行为者不必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但是侵权行为引起了环境破坏的后果,这也会认定为共同侵犯,目前,大多数学者认可第二种认知。②

环境共同侵权具有特殊性、潜伏性及多元性。首先,这是两个及以上的行为者实施的行为,环境污染复杂,在行为者的共同破坏下,对两者或者更多人产生了危害性;其次,行为者共同实施了行为之后,并不能即可产生负面后果,环境本身具有净化功能,但是如果超过上限,污染物累积,就会间接性和连续性的对人们身体或者财产产生负面影响,这就是环境共同侵犯的潜伏性质;再次,诸如2017年四川省首例非法加工处置煤焦油污染大气案,2016年郴州-武汉首例环境破坏案件,由武汉环保公司处置危险废物的实验效果不佳,将危险废物油墨渣转交给郴州的公司,结果危险废物被随意堆积、简单填埋,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根据客观事实,两家公司产生了共同的环境侵权行为,这就说明了环境侵权行为的多元性,可能单独一个原因并不能使得危害发生,由于各种原因融合在一起,才引起不良后果。

二、环境共同侵权的分类及认证

学术观点的分歧在于“共同性”的判定上,在狭义的观点中,加害行为的认定就在于主客观认知的区别,主观说认定加害者必定要有意思联络、共同行为,而客观说不聚焦于意思联络,只要其客观行为造成了客观结果,即为事实,就是共同侵犯行为。因而,根据学术界的说法,环境共同侵犯可以包括三种类型,其认定方式也各有不同。

(一)基于共同意思联络的行为

基于共同意思联络的环境共同侵权包括有意的、过失的以及混合的环境共同侵犯。第一种指的是两者或者以上的行为者在主体认知的情况下,对于环境造成污染或者损害的结果,或者自主追求、希望、放任不良后果的产生。第二种指的是行为实施者们行为相互关联,在违反共同义务的情况下导致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从而对人们的身心产生损害的行为。而混合的环境共同侵权是指两者或以上的行为主体彼此相互联系,共同引发的环境破坏和污染后果,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联络下,共同加害使得环境损害程度更加严重,此种情况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在因果认定方面,此种情况因果关系依据一般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认定即可。③

(二)环境共同危险行为

作为环境共同侵权的一种类型,环境共同危险行为指的是两者或者以上的行为者都有破坏环境的行为,并给他人的身体或者财产造成了损害,没有明确的因果的前提下。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种行为主体皆给他人安全造成了威胁,形成一定后果,若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者,则双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首次确立共同危险制度。这种情况是无意思联络,有关于因果关系的确立,这种情况就是可能是部分因果关系,此时加害者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或者竞合因果关系,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皆导致损害,此种情况就由各位行为人共同承担,而非一者,强调共同侵犯,责任共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同样是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所有赔偿。⑤

(三)视为环境共同侵权的行为

视为环境共同侵犯说明从为微观角度看,这种行为并不是共同侵权,这是有关于地理侵权,但是宏观角度看,加害者的行为和因而形成的后果表明,这可以纳入共同侵权的范围。在此种情况下,要选择一种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三、环境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

正如对于共同侵权的认定学者有不同认知,在国内对于环境破坏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观点。

(一)环境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为主说

过错责任为主说包括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这种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仍然按照“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的原则进行判决,但是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完全依靠客观结果决定赔偿,还要考虑动机;第二种是过错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作出违反国家环境防治污染的人员才会承担民事责任,而且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第一种观点以过错责任为主,具有不合理性。因为主观性太强。因为,在环境污染案例中,行为者无意识污染环境的事例很多,如果因为无意识而不追究责任,肯定是不合理的。这种归责原则不仅仅可能使得被破坏的环境无人承担责任,赔偿无人追究,也会导致之后的污染环境者有恃无恐,因此,这种归责观点认同者甚少。⑥

2.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区分说

此观点认为,环境污染可以分为环境破坏者的民事责任和环境污染者的民事责任,环境破坏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与一般的民事责任基本一致,因此采用第一种归责原则,也就是过错责任的原则,而与之相对的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可以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定性。此种观点中,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生态和人为环境资源保护,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用于其他各种环境污染的行为(诸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中,但是无法彻底的追究环境破坏的责任。另外,这种归责原则会引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区分问题,而且生态坏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问题本身的不对等也会引起争议,虽然对比前一种归责原则,此种观点有进步,但是还有缺陷存在,有其不合理性。⑦

3.无过错责任原则说

此观点指的是只要行为者做出例如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坏境、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最终导致其他人的身体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种原则相对来说比较公正,采用了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的权力,同时当前各国立法都有此趋势,但是在实际情况下,这种一刀切的方法也有失公平。⑧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现阶段,我国对于环境共同侵权的归责是依据第三种观点进行制定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行为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从一定层面上说明了环境共同侵权的特殊性。⑨

我国的侵权责任承担制度主要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在环境共同侵权的情境下,连带责任指的是两者或者以上的侵权行为,对于他人产生了不良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从而加重对环境共同侵权者的责任,加大赔偿力度,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权力。

不真正连带指的是两者或者以上主体造成了统一损害,可能是由不同原因造成的,但是需要共同承担责任,比如两个或者以上的噪音污染者实施污染并且造成了相同的结果,单独的一个污染者的行为都可以完整的对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就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使得行为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在宏观方面并没有联系,但是在微观方面,因为两者或者以上的共同原因而导致的环境侵害,所以是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难以划分,因而受害者可能会举证困难。

按份责任指的是共同侵权者根据一定的标准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环境聚合侵权行为。《环境侵权司法解释》指出,如果两者或者两者以上的行为者对于污染行为有共同损害,但是如果单个分析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规要求连带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十一条、十三条的规定,在侵权者造成相同的损害前提下,如果不能分辨造成的损害程度,则所有个体就要平均分担赔偿责任。⑩

补充责任指的是直接侵权者无力负担赔偿,则会有其他侵权者顺位承担责任,这是在侵权人无法或者不能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其义务人会承担其责任。其在环境共同侵犯中,指的是环境侵害是由第三者导致,第三人没有尽到安保责任,可以按照补充责任承担赔偿。《环境侵权司法解释》指出,被侵权者有权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其应承担的责任。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制定的,并且制定了四种归责方式,虽然竭力保障归责的公平性,但是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国外大多数有无过错与过错结合的归责方式,相对灵活。

四、结语

在各种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频发的背景下,环境共同侵权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全球各国家相继举行会议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环境共同侵权,相对于其他共同侵权问题,研究并不深入,相关规定也很少。本文解析了环境共同侵权的含义,并且列举了三种环境共同侵权,包括基于共同意思联络的行为、环境共同危险行为、视为环境共同侵权的行为,并且分析了相关因果关系的认定。最后环境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罗列了三种归责情况:过错责任为主说、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区分说、无过错责任原则说,并且解析了我国的归责原则。

[ 注 释 ]

①苗蕾.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D].沈阳师范大学,2014.

②杨君瑞.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D].苏州大学,2011.

③张雪.浅析环境共同侵权[J].法制博览,2018(4):143-145.

④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⑤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

⑥刘伟刚.论环境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2.

⑦刘英.论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审理——以责任形态研究为视角[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6(2):22-23.

⑧程啸.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85-94.

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⑩杨立新.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承担: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存在的不足及改进[J].法治研究,2015(6):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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