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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每一个人保护自己的脸

2021-08-05

南方周末 2021-08-05
关键词:司法解释人脸人脸识别

最高法在日前出台的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相关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筑物管理人不能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司法解释还明确,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分析;未征得单独同意,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或违反所明示或约定的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都属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被侵权者可以主张停止侵权、删除人脸信息、财产损害赔偿等。

最新的这些规定,无疑将推进对每一张脸的保护。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许多领域得到应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滥用的苗头,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和纠纷。此前的“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郭兵案中,他请求法院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入园识别方式的做法无效,但法院仅支持了园方单方面变更入园验证方式违约。现在,司法解释给出了更为明确的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将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维权合理开支纳入财产损失范围,有助于鼓励个人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通常需要付出极大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但所得赔偿往往很少,比如上述案例中郭兵胜诉也只能拿到一千多元的赔偿。将维权开支纳入财产损失范围,可激励被侵权者以诉讼方式维权。

而要更多地鼓励被侵权者主动维权,或可推动高额惩罚性赔偿以及集体诉讼。现有法律规定中,即使侵权成立,侵权者也只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而赔偿的损失,即使加上律师费等,也是很有限的,难以撼动商家的违法收益。但若施以高额惩罚性赔偿,让欲行不法者三思,则是赋予被侵权者主动维权的利器。

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所侵犯的往往是很多人的权益,比如在浙江杭州一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某售楼处违法处理人脸信息案件中,被违法收集人脸信息的就多达10万人。这些案件中,如果单个被侵权者发起诉讼,诉讼成本极高。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这类案件,如果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包括检察院和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未来如果要进一步推进这方面的保护,可以进一步推进集体诉讼,赋予被侵权的个体联合起来共同起诉侵权者的权利。

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让侵权者付出代价,使被侵权者得到赔偿,是遏制人脸识别滥用的有效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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