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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教育法的价值分析

2018-01-06王洋张桂春

职业技术教育 2018年19期
关键词:美国

王洋 张桂春

摘 要 法的价值是立法的思想先导。依据韦伯的类型学,美国职业教育法的价值内容可以分为实质价值与形式价值。美国职业教育法的实质价值有服务个人生涯目标的生涯教育观,以追求卓越为核心的新职业主义观,不平等补偿原则下的教育公平观;形式价值包括融入新公共管理思想的“新联邦主义”,以追求合法性为目标的法律活动程序民主化,以追求合理性为目标的法律活动程序科学化。美国职业教育法的价值追求实质与形式的统一,融入美国的实用主义精神,共同支持职业教育法律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帕金斯法案;法律价值;实质价值;美国

中图分类号 G719.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8)19-0068-06

“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1]法的价值是法的演进的动因,也是法进步的内在依据[2]。我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至今已有20余年未经修订,其調整势在必行。修法的动因、意图和目标都是由一定的价值需要所决定并为这一价值需要服务的[3]。对职业教育法价值的认识如果不清晰,将会影响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的抉择。为此,有必要明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价值取向,完成新时期职业教育法的价值选择。职业教育法价值选择的前提是对职业教育法的价值进行认知研究,在法律规范中寻求价值因素对法律的影响[4],是对法的价值进行认知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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