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猥亵行为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2017-12-08车传和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2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摘 要 对强制猥亵行为的认定应从犯罪系统论的角度综合考察行为的主客观方面,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准确衡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的修正实施,实现了我国刑法对成年男性公民性自主权的有效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大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关键词 强制猥亵行为 认定 强制猥亵罪 法律适用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九江学院社会系统学研究中心项目——《社会系统学视域下的人类行为范式研究》(项目批准号:JD14115)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车传和,九江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犯罪构成系统论、刑事政策理论与实务等。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49
2015年7月发生在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的一起“果园性侵案”曾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案缘一位具有同性恋倾向的犯罪嫌疑人彭某对在果园木棚中看守果园的陈姓大爷实施的性侵害行为。本文作者以为,“果园性侵案”这一非典型性侵案件之抓人眼球的焦点,一是因行为人的性取向所引发的社会学思考,二是相关部门在其时对此案处理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对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彭某此类性取向问题,本文不作探讨。本文着力研讨的是对强制猥亵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此类“果园性侵案”时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彭某,男性,23岁,汉族、九江市庐山区人,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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