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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及解决

2017-10-21王新标冀晓燕

山西农经 2017年18期
关键词:不动产

王新标 冀晓燕

摘 要: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是相同物上兼有不止一个物权或债权的法律规定的产物,但其并非只表现了法律缺失,而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繁荣下的必然。同时,这一冲突的解决亦是我国法律向着更加成熟和完善发展的助力,对活跃社会经济及建设法治中国同样大为有益。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权;租赁权;冲突

文章编号:1004-7026(2017)18-0099-01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A

1 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

现实生活中不少实际案例已经可以生动体现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产生的冲突。例如早些年间法院对有关不动产抵押的审查机制尚未健全时,就发生过被执行人抢先在法院处置前即与其他单位就不动产签定了超过十年的长期租赁协议,且租赁费用也一次性付清的问题。于是,尽管法院对相关抵押权作出了严谨的法律裁定,然而却在被执行人刻意钻空子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形成了事实上的“真空”地带。

2 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原因

在物权法中,对相同的物即不动产上产生的所有权是单一的,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多个所有权。但对同一物即不动产上的债权或物权却没有这种限制。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不动产租赁权被划归为债权范围。然而对不动产的占有和使用乃是最基本的人类需要,且不动产属于价格高昂的物,故承租人在经济上处于相对的弱势,需要得到法律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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