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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管理知多少

2017-10-19李永超

人力资源 2017年9期
关键词:企业

李永超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包括补偿職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高温津贴则属于职工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故此,高温津贴并非是企业可选择支付或不支付的,而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均应当依法享受高温的一种特殊福利。对于劳动者依法应当享受的高温津贴,用人单位选择不予发放或者用其他方式进行替代,这里不仅关系到对劳动者敬业度的影响问题,同时涉及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甚至成为引发劳动纠纷和争议的诱因。

发放主体

2012年6月29日,人保部、卫生部、安监局等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管理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即在国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都属于发放高温津贴的主体。

对此问题,各省市有进一步的规定,比如,上海市规定,发放主体是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北京市规定,《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均属于发放高温津贴的主体。广东省规定,发放主体是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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