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2017-09-13陈洁曹志平
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 2017年8期
关键词:制度
陈洁 曹志平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萌芽期。最早可考证的监察活动始于夏商周时期,如《周礼·春官》记有“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可见西周所设御史官一职已初具监察职能,但在这期间并未成立专门的监察机关。至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官被赋予了新的监察使命。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监察活动仍相对单一、局限,只是一种萌芽阶段。
2.形成期。直至始皇帝一统六国,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为监察制度的延续夯实了政治基础。中央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借以“三公九卿制”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百官的权限。其中,中央由御史府掌握天下文书,监察百官;地方由御史大夫授命各“监御史”派驻各郡县,设置郡御史监察郡内各项工作,以此保障中央统管各地,稳固皇权的至上。而后,汉承秦制,不仅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与行政两项职权,还设立了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并先后颁布了《监御史九条》与《六条察郡之法》,推动了监察活动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3.发展期。时至政权频繁交替的魏晋南北朝,封建割据分裂状态持续的存在,使得各朝代监察活动各有名目,但御史台作为独立部门,仍是皇权统治阶级中的最高监察机构。只是魏晋时期的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改由皇帝直接控制;而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至晋朝后期,改由御史中丞下设的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权,各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委派巡御史,不再设置固定监察机构监察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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