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独立性之保障设计
2017-09-09韩仁洁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8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韩仁洁
摘 要:近年来,我国检察官序列监管不力,检察机关公信力大幅下降。为缓解相关舆论危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检察官惩戒制度建设入驻司法改革,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设计运行则是其中的创新之举。独立性是该机构的本质属性,也是机构实效发挥之依托,结合我国当前相关制度文件及实践经验,从建设具备独立性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目标出发完善制度建设十分必要。
关键词: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独立性 司法改革 保障设计
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强调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并审议通过《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随后于1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试行意见作出印发通知,其中肯定并强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试行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举措。作为司法改革进程中的新产品,各地区在该事项上表现出谨慎态度与创新能力。截至日前,除去港澳台地区,我国余下31个省级地区只有上海、宁夏、海南、山东、福建、陕西、河北、广西、吉林、辽宁、新疆、重庆等12个地区先后完成该机构建设工作。而观于部分省份已建立的机构具体情况,也可看出其中存在诸多差异。本文旨在通过对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独立性的内涵进行分析,进而对该机构设计提出建议。
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独立性的内涵分析
(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独立性是相对独立性
其一,机构本身是既往监督模式运行不善的产物,离不开国家政权的方向引导及政策支持,同时也服务于国家监督惩戒检察官及重塑司法公信力的目标需求,因此,它应当受限于国家力量但并不完全服务于国家力量,但绝不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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