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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与公诉质量的提升

2016-12-05周磊宗雨张琼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1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周磊+宗雨+张琼

内容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基本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但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现象。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是提升公诉质量,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途径。

关键词:直接言词 以审判为中心 公诉质量 司法改革

2013年,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强调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推进严格司法的措施,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公诉人出庭能力,保证公诉案件质量。本文谨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公诉质量提升发表浅见。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及诉讼价值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源自于19世纪的立法改革。目前,直接言词原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它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其要旨在于对案件做出裁判的法官必须直接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1]直接审理原则以使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和发现实体真实为目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时,法官、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法庭出席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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