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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纠纷审慎适用欺诈例外规则

2017-09-05法人蒋琪金李

法人 2017年2期
关键词:受益人

文 《法人》特约撰稿 蒋琪 金李

保函纠纷审慎适用欺诈例外规则

文 《法人》特约撰稿 蒋琪 金李

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的规定》的出台,是我国独立保函立法的尝试和进步,更是对国内担保制度的重大突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独立保函以独立性为重要原则,其性质、效力具有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之外而不受其影响和制约的一种法律属性。

与跟单信用证类似,虽然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原则已经得到确立和承认,但它并不是绝对的,在适用时还存在例外的情况,其中欺诈是排除独立保函独立性原则的最主要的例外情况。

独立保函欺诈例外原则存争议

保函欺诈作为普遍承认的付款例外,各国在处理这个问题上都相当谨慎。纵观各国,三类欺诈形式被普遍接受,即单据欺诈、单据无效、实质性欺诈。

在美国,单据欺诈不受独立性保护的规则最早确立在美国纽约州法院Sztejn案中。施恩泰格法官指出“在提交单据和汇票以获得付款之前,银行已经注意到卖方的欺诈行为,欺诈的一方就不能受到担保的独立性保护”。

尽管英国法院一贯采取商事自治理念,坚决维护担保的独立性,但也明确承认了单据欺诈是付款的例外。在英国,单据无效问题最早源于United City Merchants案:受益人无法获得付款的情况不仅包括受益人对欺诈负有责任,也包括其在交单时发现了单据中存在的欺诈——即使其对欺诈不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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