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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读与思:古今之变与不变

2017-09-05法人董彦斌

法人 2017年2期

文《法人》特约撰稿 董彦斌

2016年的读与思:古今之变与不变

文《法人》特约撰稿 董彦斌

二·一六,余赴东瀛,时为半年,客寓驹场,离群索居,未逐时尚,忧世难言。盖今岁东瀛所思者,为如何通古今之变。而所谓通古今之变者,其中又有不变处,又有难变处。

“改革型社会”与“停滞型社会”:读《古代法》

梅因的《古代法》新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译者郭亮)中译本与沈景一的译本相比,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不少值得称道的地方。在我看来,新译本的一大亮点,是将梅因的“改革型社会”与“停滞型社会”这一对概念给予突出显示,既让人较深地去理解“从契约到身份”这句名句,也让人把梅因的“改革型社会”当成一种理论、概括和分析方法,以此思考“古代法”与古代社会。

我曾在《略述法律与司法的“除魅”》一文中,引用何兆武先生的话,称“从身份到契约”是“一言而为万世师”的警句,认为“除魅”实质上也有这样的高度概括性。尽管“从身份到契约”如此重要,但一般而言,我们并未完整思考其意思。

尽管沈景一的译本中多次出现“进步社会”的概念,也有将“静止的”和“进步的社会”并列,但他没有把“进步的社会”“静止的社会”或者“进步的社会”“不进步的社会”清晰地突出。这些表明,沈先生忽略了梅因的一个重要划分——即便按照他的译法——进步类的社会和静止类的社会,而这种划分里,才隐藏着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一半的含义。

我当然不是批评沈的译本,其实我首先要肯定甚至赞美这个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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