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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鉴定课程的教学趋势与方法探讨

2017-08-16李学博曲伶俐

大学教育 2017年7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证据人才培养

李学博 曲伶俐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的确立,司法实践中对科学证据的司法鉴定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满足今后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应加强司法鉴定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的构架,以司法鉴定社会服务储备实践经验,辅以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才培养;证据

[中图分类号] G64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7-0119-03

证据鉴识和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的两个核心内容,二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对司法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司法鉴定常被人们誉为“科学证据”,系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兼具独立证明和辅助证明的作用,其在处理各种案件中提供科学线索和证据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当其作为独立证明材料时,即当鉴定结论构成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群”时,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即便当鉴定意见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时,它仍是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确立,司法鉴定成为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门学科。作为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的交叉和边缘学科,司法鉴定具有法学和自然科学的双重属性。[1]由于法学专业学生大多缺乏相关的专业背景知识,结合当前实践要求和司法鉴定学科属性及特点,合理制定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教学措施,对于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鉴定课程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当前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通常指在侦查、起诉及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判断或评价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审理经常会涉及许多相关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技术难题,案件承办人员仅凭其法律知识对这些专门性的问题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必须对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并利用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结合案情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我国的相关法律也针对涉案证据问题,做出了进行司法鉴定的明确要求。然而,近年来屡屢曝光的部分冤假错案,让我国相关的办案部门和执法人员处于被动、尴尬的位置,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并非法律适用导致的错误,而是在事实认定上出现了偏差,即司法鉴定科学证据的问题。[2]冤假错案的不断发生,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依法治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3]为顺应时代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对案件中的科学证据和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法学专业人才知识结构合理构建的需要

2014年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河南省委主委张亚忠针对我国法学从业人员司法鉴定相关知识薄弱的突出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我国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盲”现象亟待矫正的提案》,从侧面反映了当前司法从业人员司法鉴定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的匮乏。司法鉴定课程更多地涉及理、工、医、经济等学科的知识,对当前司法队伍在职人员来说,难以通过继续教育的途径或方式进行有效弥补和突破。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现状,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知识机构的合理构建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高等教育正在逐步朝着文理渗透、文理交叉和综合应用的方向进行改革,这也是21世纪高等教育的创新方向和研究热点。[4]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符合社会司法实践的要求,既要通过法学相关学科的教学,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素养,树立学生的法律精神和法治意识,还要通过其他相关学科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科学证据评价必须具备的司法鉴定基础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崇尚科学和证据的精神。因此,通过学习并掌握司法鉴定程序要求和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要求,才能使司法从业人员熟悉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掌握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相关专业技能。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司法鉴定相关学科的教学,可以奠定法学学生职业生涯中司法鉴定的基础理论,弥补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司法鉴定相关知识薄弱的不足。

二、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司法鉴定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

(一)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应增加司法鉴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权重

司法鉴定学科具有门类多、内容杂、实践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由于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背景知识,也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对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缺少感性认识。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明确规定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的问题,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允许专家辅助人、律师等见证鉴定工作,这强化了鉴定活动的参与性和监督作用。如果司法人员缺乏司法鉴定知识,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鉴定意见要进行质证时,审判人员就无法正确地分析、判断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达到了科学、客观的标准,因而对证据的鉴别和审查作用减弱,难以得出采用或排除证据的决定。而且,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的研究领域还在不断拓宽,技术方法也在不断进步,例如DNA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已经成为身份鉴别和亲权关系鉴定的基本方式,同时这也是相关案件审理的必备证据。作为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对象,只有了解、掌握现代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才能满足今后司法实践的工作需要,才能在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化、智能化的今天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要适应司法人才的现实需求,实现预期的人才培养目标,就必须在传统教学科目以外开设司法鉴定的相关课程及内容。

由于国家在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明确司法鉴定课程的设置要求,各高校均根据自身当前发展状况自行设置了部分课程。其中,法医学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电子证据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等常规司法鉴定项目常作为主要课程被纳入到教学中,这些课程大多作为理论选修课程或实践实训课程而设置。为了使法学学生的专业知识构架更为合理,笔者认为,在法学教学中应当把司法鉴定概论课程设置为必修课,以便实现司法鉴定基础知识的全覆盖;同时在课程内容、课时数量、所用教材上加以规范,实现教学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创新性,避免教学内容设置的随意性。而对于那些有兴趣爱好和时间精力充沛的学生,学校可根据自身状况灵活调整,开设部分司法鉴定专业的选修课程,满足学生实现其个性化发展的需求。

除此之外,在法学专业学生见习和实习的环节,还应适当安排学生参与部分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例如检察院的见习、实习要学习对鉴定意见的审核与使用,法院的见习、实习要学习对司法鉴定意见有争议案件重新鉴定的启动,律师事务所的见习、实习要学习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申请司法鉴定的项目及程序等。

(二)强化司法鉴定相关实验教学、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

司法鉴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而法学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难以参与实际案件的办理。仅仅局限于课堂和书本的讲解难以满足当代大学生的求知欲,而视野的拓展和专业理论知识的丰富,需要通过教学手段的不断完善来实现。在文化多元化、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新时代,具有良好素质和创新性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也应该是多渠道、多方式的。由于受到教学进度、时间及教学对象接受能力的限制,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知识的传授更趋向于课本基础知识的讲解,而更深层次的学习、理论应用和学术探索则需要学生的课外挖潜。实验教学、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恰恰是法学专业学生课堂基本教学任务和内容的有效补充。

长期以来,法学专业一般设置在文科院校,而相應的实验教学没有被纳入独立的制度建设体系,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设立具体的建设标准和考核体系,即便是在本科教学评估中的规定也很模糊,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实践证明,在司法鉴定学的教学中,既要有传统的理论讲解,又应该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安排部分实验教学、案例学习或讨论的内容,辅之以提高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消化和吸收。与日常教学相比,实验教学、案例教学更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和深入性,经过对某一知识点的系统剖析和实践应用的尝试,还可以让学生产生醍醐灌顶的效果,让学生能够开启自我思考的大门,对今后从事司法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启蒙作用。实验教学、案例分析与讨论是促进知识碰撞交流、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通过实验教学、案例分析,不但可以加深学生对前期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而且还可以大大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是教学效果优劣的客观评价指标之一。实验教学、案例分析讨论的教学过程可使学生知识的掌握更为巩固、系统,教师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模拟法庭教学是以案例为教学中心、以模拟法庭为教学载体的经典授课模式。模拟法庭教学训练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内容的认识。教师可以选择典型案例作为案件审理的对象,让学生在法庭上以不同的角色展开辩论、推理,让其各抒己见。这种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可以使学生熟悉法庭程序,掌握科学证据判定的思维方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的确立,强调案件证据的科学性、客观性和逻辑性,重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证程序。对于在校法学大学生来说,模拟法庭无疑是他们接受训练的最佳模式和途径。

(三)发挥高校资源优势,以司法鉴定社会服务推动法学人才的培养

司法鉴定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性,长期的从业经验积累是高质量教学工作完成的基础性条件。构建高校司法鉴定社会服务平台是提高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是高校服务社会职能的重要载体,与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相比其具有特殊的优势,比如硬件设备先进、齐全,专家团队力量优势明显,公益性特点突出,鉴定业务范围广泛,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高的公信力等。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相关教学的质量,近几年,国内多所政法类院校以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为目标,在司法鉴定相关教学中开展了积极地尝试,设立了司法鉴定中心,形成了一定的专业特色和方向,为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做出了贡献。部分政法类高校还依托重点实验室、法学实训中心等资源平台优势,开展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以外的一些稀缺专业的鉴定业务,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海事司法鉴定、环境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等,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意见。

应该说,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结合高校自身的发展定位,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为一体,充分利用了高校科研平台和人才优势,为教学、科研活动提供了更多的实践支撑,办出了自己的特色,为众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实现了“产、学、研”的效益最大化。2010年中央政法委在全国范围内遴选确定了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其中三所依托高校成立的鉴定机构入选,分别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此外,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为公安部和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科研机构,也承担了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硕士及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为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输送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底,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高校设立160家,科研院所设立153家,占所有鉴定机构总数的6.4%。[5]可见,具备条件的高校开展司法鉴定社会服务,既能够实现社会优质资源的有效利用,亦可为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有利条件和环境。

总之,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在国家各项工作实现法制化的背景下,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科学证据的标准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实际需求,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应加强司法鉴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同时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更新教学手段,以达到现代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预期教育目的。

[ 参 考 文 献 ]

[1] 杜志淳,王瑞山.司法鉴定实验教学改革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0(10):85-89.

[2] 稂志诚,陈如超.中国刑事错案中的鉴定问题——基于50例案件的实证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6(3):8-19.

[3] 刘鑫,方玉叶.公安机关鉴定人员面临错鉴责任风险 [J]. 中国法医学杂志,2016(2):113-116.

[4] 赵晓春.高校文科实验室建设现状及展望[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2(4):6-8.

[5] 《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研究》课题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研究——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5(6):90-95.

[责任编辑: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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