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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研究

2017-07-13吴家根徐少渊季祎聃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必要性模式

吴家根 徐少渊 季祎聃

摘 要 在以法庭审理为中心的审判模式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显得尤为必要,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在案的主客观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因主观性证据容易受到人的记忆力、情感因素、利益关系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主观性证据待证内容的稳定性上会存在着一定的反复,据此在以法庭审理为中心的审判模式下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客观性 证据 必要性 审查方式 模式

作者简介:吴家根、徐少渊、季祎聃,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33

一、客觀性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客观性证据是指通过观察、测量、检验、鉴定、实验等方式获得的,能证明某一事物的特性、价值、性质、及与某个人物个体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的证据材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主客观证据分类,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类证据中,包括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都属于客观性证据。

客观性证据一般在案件发生时即存在,如说涉案的物品,能通过物品的本身属性反映出案件的相关情况,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虽然是在案件发生后的某一时间内进行制作,但制作的内容也是反映案件发生时的现场客观情况或者案件发生时相关人员身体上所存在的伤情或者其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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