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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者维权有哪些途径?

2017-07-13拂晓

商用汽车 2017年4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仲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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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者维权有哪些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

(1)“经营者”是指产品制造厂和其经销商。

(2)“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其中,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目前,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138个,其中省市区31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消协分会,在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设立的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已达15.6万个,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10万余名。

(3)“有关行政部门”,此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后者如技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

(4)“仲裁机构”,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一般名曰“仲裁委员会”,如XX仲裁委会、XX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法》(1995年9月1日施行)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消费者除了向上述机构通过电话、网络、上门等途径进行申诉,也可以向新闻媒体求助和反映问题。

(拂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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