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改革意见

2017-06-13祁亚平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6期
关键词:案例教学教学改革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是一个关键性方法。它有利于解决改革中的一系列矛盾,展现改革的成效,适应现代教学评价机制的要求。但是,案例分析教学的开展,并不能完全忽视传统教学法中的基础理论体系,相反,案例教学法必须解决基础理论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寻找基础理论教育与实践性教学在教学实践中的并重。

关键词:案例教学;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

50年代末60年代初,美国首先掀起了以课程改革为中心,以提高科学教育质量、加快培养科学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改革运动,大力提倡启发式教学,推广"发现法 "或"探究学习"。这一改革很快波及许多国家,并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改革浪潮。国外的教学改革与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其教学改革主要突出启发式和实践性特点,刑诉法学的教学改革自然也是应当在教学中进行类似革新。在近年来,我国教育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方法,努力改变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随着当前司法领域的改革逐步和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现有的实践性教学在方式方法上仍显单一,而且实践表明现有的教学改革做得还不够,课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不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刑诉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进行更深入的厘清,并紧跟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刑诉法学的实践教学,从而真正体现刑诉法学学科的理论性、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法学》是14门法学核心课之一,是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由于传统文化重实体轻程序,所以这门课程难讲也难学,与传统习惯、观念的冲突比较多。刑事诉讼制度尤其表现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具体过程的刑事证据操作在教学中一直是教学难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改善,我国法律制度建设速度加快 ,刑事司法的各个方面都表现出迅速变化。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出现较大变化,学科体系不断完善,对于具体司法过程的理论分析逐步深化,并且推动司法改革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侦查技术、以和解为代表的特别审判程序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刑事诉讼的操作性、技术性越来越强。学生学习压力明显加大,教师教学难度也随之加大。《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注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同时也必须注重加强基础理论讲授的中心地位,改善教育教学方法,使基础理论教学能够做到全面、准确、科学、提纲挈领。必须使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教学能够相互促进,相互协调。

刑诉法学是法学基础教学科目,如何在保障刑诉法知识得到充分传授的基础上,既汲取传统教学方式的精华,又寻求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教学科研的创新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打造刑诉法教学的精品课程,这是为培养更优秀的法律人才而提出的一个重大课题。同时刑诉法学也是应用性极强的法学科目,刑事司法近年来的一系列改革实际调整了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增强了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技术性。因此,刑事诉讼法教学必须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坚持基本理论讲授,也强调各种具体制度的学习、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过程和法律运用技巧的练习,从而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学习潜能,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和司法实践能力。

一、适当划分课堂重点

在教学方式上,刑诉法教学提倡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除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外,提倡学生参与和师生实践性互动讨论、辩论、扮演模式,充分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其学习潜能,注重对知识运用能力的考察。这与刑事诉讼法学这一课程本身的结构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学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学科话语。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诉讼本质的揭示,对刑事诉讼专门术语的准确含义的认识,对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基本原则、证据制度和诉讼程序等重要问题的理论提炼,是刑事诉讼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必然结果。刑事诉讼法学要发展、要繁荣,固然要以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但是仅仅停留在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层面上,忽视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那么刑事诉讼法学就永远只能在"注释法学"的低层次上徘徊,从而难以与其他学科正常对话,更不能使自身得到发展。

近代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立足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宪政基础之上,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法学等学科。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比较严谨、理论构建完善。英国、美国等海洋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紧密依靠宪法学,更为注重社会功利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正当程序"理念影响到了各国刑事诉讼法学,目前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潮流正方兴未艾。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创建于20世纪50年代,几经曲折,至今基本完成完整的学科体系。2012年3月14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是这一体系的代表。没有深厚的理论积累就没有高水平的刑事诉讼法学,也就没有文明、科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因此,应当不断加强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

教学改革中对美国法学院相关教学模式的引入,即逐渐改革原来由教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的消极灌输模式,采取教师预先布置阅读教材和相关资料,在课堂上由指定预习者讲授或提出疑难问题,其它学生予以解答或讨论的主动式教学方法。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在教学中之所以能取得良好效果,关键在于增强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将疑难问题的解决放在课内,把握住教学要点,节省教学资源。但是教学改革并不能完全放弃传统教学在于基本理论方面的体系化积累中的作用。基于这一考虑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中应当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在大多数教学班级内的教学应当划分基础理论教学模块与程序实践教学模块。前者主要进行基础理论讲授及教学大纲里面规定的本科基础理论部分的讲授、讨论、布置阅读、读书筆记考核;后者主要进行依托案件研究室、模拟法庭、实务部门讲座、案件角色扮演等活动完成,由学生相互打分,通过竞赛等环节完成,成绩计入教学档案。最终学生的本科门成绩由基础理论部分和程序实践部分完成,以取代传统的期末考试。在部分班级基础理论教学模块与程序实践教学模块可以有所区别,比如理论研究方向的班级更侧重基础理论研究,而实务方向的班级更侧重实践教学模块。

二、适当引导课外学习方向

随着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方面的争论并未见减少,反而争论日渐激烈;实务部门在各地进行的各种改革,以及"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的增加。这些都对于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有些学生就此感到有些沮丧,表述为"学得越多,知道的越少",这当然是荒谬的,如同所有的学科一样,学习需要不断的投入注意力,但是在一段时间内我们很难从中得到学习进展的具体感知。

与学生面临的迫切需要相反的是,教师也面临许多困难。高校不断压缩课程教学时间,课程讲授压力越来越大,许多老师都认为无法在课堂教学时间内完成自己的课程讲讲授。许多老师将原本设计的课堂讨论时间压缩,进行课堂讲授。但是即便这样,原本72课时的课程压缩到54课时,时间依然非常紧张。有些老师因此倾向于进一步压缩实践教学时间。这就预示着随着教学时间压力,原有的教学改革成果朝不保夕。

我们的想法是组建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统一的网页,让教师在网上对学生课外阅读的书目、论文进行推荐,在具体理论、判例问题上展开讨论。这样的好处有三个:其一,不同问题之间的不同意见可以形成课堂讨论的延伸,这样讨论就表现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允许学生在不同的时间段内进行比较深入的思考。其二,网络之中的资料可以被完全引入课堂讨论,加大对学生的引导,引发师生之间的讨论深度。其三,师生之间的讨论可以分为不同阵营,激发学生对于基础理论研究、实践操作的学习、研究热情。

案例应当以真实案例为最好,也可以是真实案例的改造。之所以要以这样的态度和方法选取案例,是因为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够反映生活,才能够更真切地使学生体会为何会发生这样的案例、案例所反映的问题错在哪里,怎样解决这样的案例。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一个教学团队的努力。据相关资料介绍,哈佛大学的案例库建立历经十几年,由专门人员负责案例的搜集分类,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并且在哈佛大学采取的是单纯的案例教学法。由此可见,我们有些学校所推行的教学案例库,只是对案例习题集的一个再汇编,充其量只能够作为课程考试的小案例,如果作为13常教学的案例使用,实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好案例一定要进行深入的讨论,要组织学生畅所欲言。在进行教学时,我们发现,即使是如邱兴华案、重庆系列打黑案这些能够引人注目、震撼人心的案例,学生亦不能主动展开思维,诉讼法学的案例评论并非强调隐晦,但具体表达了什么样的情感,需要我们运用严谨的法学思维和诉讼法学的知识进行细致的分析,因此,案例不能只有教师在讲和评价,而是应当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教师的作用主要放在点评方面。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在于学生自身在案例中的探寻和发现,像律师和法学家一样思维。

案例教学应当更多地鼓励学生写出评论。这一要求是对学生深入讨论的一个延续。讨论,强调会说;写出评论,则是会写,强调的是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书面语言的组织能力。作为初学者,眼高手低的大有人在,这种写作能力的培养,是学生写好毕业论文的准备,也是学生在毕业后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一个前期锻炼,而我们的教学恰恰忽略了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适当改革考试方法

从就业范围越来越宽与就业率不高的矛盾中不难得出,目前高校法学专业所培养的学生和社会对人才的能力要求还有一段距离,高校对学生的评价标准和社会对学生的评价标准存在着误差。考试作为评价教学质量、检验学生能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不应该仅仅对科目进行考核,应该针对市场的需求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考核。为了学生毕业后能够实现优质就业,必须将考什么、怎么考、谁来考、什么时候考等问题都要精心的计划和设计。首先考试内容必须与市场对学生的能力需求相一致,其次考试模式必须能对学生的能力进行客观的评价。在这样的考试模式体系下合格的学生才能符合社会的真正需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

笔者认为考试改革应当分别从所有教学课程整体定位出发,然后再具体到每门课程自身的考试改革。

(一)学校应当针对学生未来的事业发展,定位现有的法学教学科目所应具有的地位与功能。

在专业人才培养中课程考试模式应根据课程教育目标、考试内容和课程性质等设计。由于教育目标具有知识、能力、技能、素质的全面性或多面性,而常用的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成果试(设计、论文、报告和制品试)、操作试、计算机及网上考试、观察考核(各种考试方法的解释见附注)等考试方法各有其特点和适用的局限性。因此,欲通过考试检测学生实现教育目标的程度,并促进其能力、素质的发展和提高,必然应采用由多种基本考试方法构成的考试模式进行多次测试综合评价,即:采用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为导向,以考核知识的应用、技能与能力水平为核心,采用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考核与期末课程结束的总结性、鉴定性考试并重的,由多种考核方式构成、时间与空间按需设定的多次考核综合评定成绩的课程考试模式。

当然,不同特点和类型的课程,其教育目标对知识、技能、能力与素质的要求是不同的。所以,在方案中应对不同类型课程的考试提出原则意见,包括考核内容的主次、平时形成性考核与期末总结性考核的方法和成绩比例、命题要求等。

课程分类建议:

(1)以知识和理论传授为主型:如法理学、法史学等,应突出理论知识运用的考核;

(2)理论知识和技能并重型: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既要考核理论知识的运用,又要考核操作技能;

(3)以技能、能力为主型:如模拟法庭、实习等,应突出技能与能力的考核;

(4)综合型:如综合课、毕业实习与设计等,应突出综合能力与素质的考核。

(5)选修课: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内容要求,可采用以形成性检测考试为主的考核方法,突出学生个性化能力的考查。

当然,根据专业特点也可以采用其他分类方法,以便形成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教学文件。

(二)具体在刑事诉讼法学中考试系统应当考虑的是:

1.专业培养目标必须与社会需求相联系,针对西部基层执法人员的特点要求,确立"厚基础、宽口径"的职业教育方向。强调基础理论教育与职业能力教育的深度衔接。

2.应用性、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考试考核系统必须综合考虑基础理论学习研究考核与实践性操作能力考核两部分内容。将传统型考试考核方法进行一定的改进,具体表现在平时成绩中应当包括基础理论部分的考核与课外法学实践活动考核两部分内容,减少到课点名形式的平时成绩;期末考试经师生同意可以采取口试或闭卷考试形式,但是闭卷考试应当更侧重实际案例分析和基础理论研究部分,杜绝"挖坑"形式的考核。

3.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在整个考试考核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实践课和课外实践活动应当围绕专业核心课进行。教师参加实践课程和课外实践活动应当计入教学活动,学校应当资助并尊重教师在此类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4.适当考虑增加基础理论导读、讨论、研究在专业学习中的作用,包括前文谈到的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网站的跟帖能否加入平时成绩,值得继续探讨。

5. 将平时成绩比例提高到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考勤纪律占10%、作业成绩占20%、读书笔记占10%;期末成绩由两部分构成:口试成绩占20%、笔试成绩占80%。最后综合评定,力求客观公正,让学生切实感到是"实力作证",并非老师"手下留情",营造你争我赶、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作者简介】:

祁亞平(1973-),男,汉,甘肃庆阳人,硕士,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司法科学与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常务主任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作者简介:

祁亚平,男,(1973.9--),现任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甘肃省司法科学与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主要担任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教学工作。本文是甘肃政法学院2016年校级教改重点项目成果之一, 校级教改项目题目:法学试验流程课实证研究(编号:GZJG2016-A13 )

猜你喜欢

案例教学教学改革
钢琴对环境污染的探讨
浅议课堂教学与管理的体会
案例教学在机械创新设计课程中的应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
中职学校“生本课堂”的调查研究与实践
高校三维动画课程教学方法研究
基于人才培养的技工学校德育实效性研究
现代信息技术在高职数学教学改革中的应用研究
EXCEL在《投入产出法》案例教学中的应用
《运筹学》教学模式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