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及其对策
2017-06-06杨珍君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问题
摘 要 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其复杂程度更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且其中的量刑畸轻的现象非常严重,而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自首情节的运用不合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便出台相关规定,对职务犯罪中的自首认定进行更加详细的解释。本文对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自首认定 问题
作者简介:杨珍君,中共阳泉市委党校讲师,政法教研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47
职务犯罪的自首与其他犯罪的自首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更加复杂。因此,职务犯罪的自首认定存在一些分歧,使得其争议不断,其认定与否直接关系着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轻重。因此,需要明确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相关争议问题,才能采取措施应对这些问题。
一、 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
(一) 一般自首
以某职务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纪委“两规”期间,坦白自己总共贪污2辆汽车,4套住房,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张某的贪污情况属实,法院以贪污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且在判决书中,没有采纳律师提出的“自首”辩护意见。
在2009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以下情形不能被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而是通过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其他调查和强制措施,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其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交代的内容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线索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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