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2017-06-06刘沁寒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经济法
摘 要 自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至今,行政垄断一直是建设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的障碍,某些行政机关往往为了部门利益扭曲市场竞争,损害市场利益,一直受到社会的一致批评。虽然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制行政垄断,但依然没有能有效遏制其蔓延。本文主要讨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并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若干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以供反行政垄断法律实践之参考。
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垄断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刘沁寒,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63
一、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概念界定
概念是对于某一事物的概括表达,是一切研究的逻辑起点。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概念。而它可以被拆解为“行政垄断”和“法律责任”两个部分理解分析。
行政垄断是垄断行为的一个分支。垄断最早出现于经济领域,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后来该定义被引入法学领域,法律意义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通过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与状态”。 本文所研究的行政垄断,应采纳法学意义上的垄断概念为基础,即应当检索现行法的规定来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进行公共管理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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