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量因素的社会文化分析
2017-06-06杨长林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摘 要 任何法律,都有其社会文化背景,一国刑法的规定离不开培育其成长的社会文化土壤。我国刑法中独有特色的罪量因素规定,亦有其社会文化基础。罪量因素是“法不治众”观念的反映。除此之外,罪量因素的规定还深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即刑”观念的影响,且与民众的心态反应模式以及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也不无关系。
关键词 罪量因素 法不治众 心态反应模式 社会治理模式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编号:13C448);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级青年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杨长林,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犯罪学、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65
一、罪量因素社会文化分析的必要性
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初期,犯罪与刑罚都不存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私有制产生,然后出现阶级分化,继而产生了国家,犯罪与刑罚应运而生。随着犯罪与刑罚的产生,作为规范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刑法也就出现了。但在一国刑法里,立法者往往会把那些他们认为值得用刑罚来规制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然而,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在犯罪圈的划定上肯定存在差别。但是毫无例外,无论哪国,立法者不可能将一种社会危害性特别微小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上,与欧陆国家刑法,普遍采取“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规定不同,我国刑法的规定是“立法定性又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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