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与典权比较研究
2017-06-06李爽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摘 要 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中最为主要的一种类型,这种因习惯法出现的担保方式,在物权法定的原则下,法律效力如何备受争议。而与让与担保内容相近的典权已经告别了法律舞台,多数学者主张废掉典权这一内容。本文尝试对比典权与让与担保,从而为我国非担保物权制度建立提出新的思路。
关键词 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 典权
作者简介:李爽,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64
一、让与担保
(一)让与担保的历史渊源
让与担保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信托制度。罗马法的担保制度,正以这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信托作为其发端。担保制度的起源可以说也是从让与担保开始的,最早的担保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担保,此后,立法技术在不断的提升在这种原始的转移所有权的基础上演变出了只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保留标的物原始的所有权,也就是我们说的质押。再后,又演变出了所有权与占有都不转移的抵押。这说明让与担保这项制度自古有之。
近代以来,德国与日本对让与担保采取了十分积极的态度,如今两国的学说与判例都予以承认。我国由于物权法定的原则指引,对于让与担保的效力没有承认。
(二)让与担保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以后,标的物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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