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代财产继承制度
2017-05-13叶绿
青春岁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特点
【摘要】自西周时期财产由嫡长子继承,私生子、女儿以及一些特殊人群的继承权规定的还不完善,经过历朝历代的沿襲、发展和创新,清代的财产继承体系已经较为完整,可以成为司法体制的集大成者。清代财产继承制度继承方式分为两种,其一为法定继承,其二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居于主导地位,但家长可以利用立遗嘱的方式行使自己对财产的分配权。遗嘱继承由于没有在《大清律例》中体现,那么遗嘱的价值就体现在特殊继承需要时,如涉及女儿、奸生子、继子或其他继受人的继受问题,对法定继承起到了辅助行作用。不同于当代中国,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并且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法定份额的限制。
【关键词】财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特点;现代法律制度
一、清代财产继承制度的渊源
西周时期财产的管理权由家长掌握,一般由嫡长子继承。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春秋战国时期,私有财产的逐渐增多,财产继承问题也日益突出,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汉书》的记载,“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贫家子壮则入赘”,所以秦代由于商鞅变法实行了分户,子壮“出分”或“出赘”,可以推断,诸子都有继承权。汉代时,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分家析产始终是汉代家产继承的主要方式,诸子均分是家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在魏晋南北朝和隋朝时期,财产继承方面强调嫡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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