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刑民交叉角度论占有保护问题

2017-04-21刘晓惠

长安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4期

刘晓惠

摘要:对于刑法是否应该保护占有利益的问题,以《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作为研究对象,对公开取回、秘密取回占有物行为中的所有权人、占有人、第三人等相关主体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刑法对占有利益是否予以保护,是立法价值选择的结果,如果民法上的占有制度以及特殊情形下的私力救濟行为能给占有提供周全的保护,则不需要刑法介入;在处理占有问题中民法与刑法关系时,刑法要秉持谦抑性原则,当民法不能解决侵权纠纷时才能介入并规治。

关键词:所有权;占有物;占有利益;谦抑性;公开取回;秘密取回

事实上的占有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法律上的占有起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近代德国、法国、日本对于占有均予以相关规定。罗马法、日耳曼法以及封建观念都曾影响占有制度,并使占有制度理论变得特别有趣和复杂。虽然占有历史久远,但其作用却没有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减少。

一、占有问题的由来

占有是人对物的支配,因为占有对于社会既有状态的维持具有极大的作用,不管是合法的占有,还是非法的占有,立法均予一定程度的保护,这是立法利益衡量的结果。虽然非法占有不存在正当性,但是立法更倾向于保护既定的社会现状,因此给无权占有提供临时性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也在不断地增多,在财产增多的同时,所有与占有分离的现象也就大量出现。因为所有权人对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不可能全部都予以占有、使用,这时所有权人就会将自己目前需求不大的财物占有出让给第三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