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探析
2017-04-17胡宜奎
文教资料 2016年34期
胡宜奎
摘 要: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加强实践教学本是应有之义。当前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总体上基本流于形式、法律实务能力强的教师严重缺乏以及法学人才培养的日趋同质化等因素,造成法科毕业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的现状。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需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凸显实践教学特色,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
关键词: 实践教学 财经法律人才 “双师型”教师队伍 法律诊所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来看,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虽然两国的模式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美国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德国则以法官为职业导向,但两种模式都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1]反观国内的法学教育,一方面,法科毕业生表面上供大于求,总体上就业难、薪酬低、谋生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高端法律人才却又严重短缺,许多对实践能力、知识结构以及综合素质要求高的岗位又难以招到合适的人才,如熟悉公司企业、金融、财税等学科知识的财经法学人才就供不应求。这种“结构性过剩”背后折射出的是法科毕业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的现状。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重要目标就是要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务人才的培养。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方法通常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法院旁听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专题辩论教学法、社会调查教学法、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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