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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

2017-04-07何林英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不动产

摘要:在我国,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问题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留置权形式。特殊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相比有着其特殊性,本文将从两者的区别出发研究其特殊性,并进一步的以出租人不动产的留置权作为研究对象,详细论述了出租人不动产留置权的概念、出租人行使留置权的途径以及我国对不动产出租人权力的保护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出租人;不动产;留置权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88-02

作者简介:何林英(1993-),女,四川凉山人,四川农业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我国近些年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国内有关研究人员对担保物权的研究也较为透彻,但他们研究的重点主要还是集中在质权和抵押权两方面,只有少部分学者对留置权进行过深入研究,但是又都很少涉及到特别留置权方面。在我国,特别留置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以及船舶留置权。本文将以不动产留置权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

一、不动产出租人留置权的概念及存在的问题

特殊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担保的债权自租赁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生效,但后者需要将出租人的不动产联系在一起,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其中出租人留置权是特殊留置权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指的是:不动产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之后,若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对承租人放置在其不动产内的物品有留置权,但法律其他条款规定禁止留置的物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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