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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2017-04-07孟世圆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实现

孟世圆

摘要: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极其便利”的担保形态,有利于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浮动抵押的设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设立主体上债务人与抵押人多结为一体,登记效力上采登记对抗主义,其实现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

关键词:浮动抵押;设立;登记;实现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84-02

浮动抵押制度是英美法系中“衡平法最为精妙的构造之一”。[1]所谓浮动抵押,是债务人为了担保其债务,将其现有的及将有的财产一并抵押给债权人,待浮动抵押约定的条件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就浮动抵押结晶时的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抵押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抵押权制度,浮动抵押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不特定的第三人之间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效率价值和安全价值的冲突与平衡,[2]因而不同于一般的担保。我国2007年的《物权法》正式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在浮动抵押中,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这使得抵押人的财产能够更好地物尽其用,同时提高了债权人担保利益的风险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以及诚信状况都会对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不同的影响。对这种特殊的担保制度进行分析,有助于其功能更好地发挥。

一、浮动抵押的设立

(一)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

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通常存在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抵押人三方主体。然而,由于浮动抵押效力特殊,由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在其财产上设定抵押的情况比较罕见,且浮动抵押设立的目的是为扩充债务人的信用能力,因而在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上,债务人与抵押人多结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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