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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机器取财中的被害人同意

2017-04-05王骏

法学论坛 2017年5期
关键词:银行

王 骏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涉机器取财中的被害人同意

王 骏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被害人同意在财产罪解释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占有人同意移转占有的,行为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如果同意是基于错误的认知,应考虑行为人是否成立诈骗罪。在ATM机上冒用他人取款卡的,就提取现金而言,由于得到了银行关于占有转移的同意,不成立盗窃罪,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处理;就转账而言,作为债权人的存款人不可能同意占有的转移,应按照盗窃(债权)处理。在涉机器取财尤其是机器故障案件中,应充分考虑机器设置者是否已将占有转移意志尤其是针对此种故障下取财的反对意志进行客观化表达。

机器取财;被害人同意;预设的同意;占有转移;意志客观化表达

在各国刑法理论中,被害人承诺或被害人同意已经成为具有重要地位的出罪事由。学界的共识是:如果被害人对某种法益具有处分权,那么经其承诺或同意侵害该种法益的行为,刑法就没有必要介入加以规制。这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个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就出罪功能而言,既有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也有阻却违法性的,在刑法总论的体系定位上,也就有了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同意与阻却违法性的同意。为区别起见,本文将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同意称为“被害人同意”,而将阻却违法性的同意称为“被害人承诺”。

在刑法各论中,财产犯罪是典型的对个体法益的犯罪,被害人对其享有的财产法益具有处分权,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承诺理所当然具有阻止刑法介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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