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游戏著作权的整体保护
2017-04-05田辉
田 辉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5)
论计算机游戏著作权的整体保护
田 辉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5)
计算机游戏产业通过近些年的迅猛发展已经具有极大的市场规模,拥有十分庞大的游戏人群。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更多的侵权行为发生,我国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更加侧重对计算机游戏代码和运算程序的保护,对于表达层面的保护几乎无能为力。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中,往往将计算机游戏拆分成程序、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多种作品分别进行判定,割裂了计算机游戏的整体性,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不利于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计算机游戏;知识产权;著作权;整体保护
荷兰市场研究公司Newzoo2016年发布了《全球游戏市场报告》,报告显示,全球游戏玩家在2016年将创造996亿美元的收入,比2015年增加8.5%,中国市场占到了全球游戏收入的四分之一,市场规模预计达到24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682亿元)*中商情报网 http://www.askci.com/news/hlw/20160429/1146131566.shtml.。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告显示,在近14亿的中国人口中,游戏玩家总数约有5.6亿,其中游戏付费玩家约2亿*腾讯网http://games.qq.com/a/20170112/033247.htm.。另根据《2016年中国电影市场大数据分析报告》,2016年全国累计观影人次7.23亿,票房总计457亿人民币*搜狐网http://mt.sohu.com/20170107/n478025371.shtml.,只相当于游戏产业的1/4。可见计算机游戏产业通过近些年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流娱乐产业,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活动,但是法的滞后性特征使得计算机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