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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2015-02-06潘杨玮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公私被盗盗窃罪

潘杨玮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绍兴312030

一、引言

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我国社会盗窃行为不断发生,不仅威胁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及生命安全,同时也影响到了我国现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盗窃作为一种犯罪行为,针对盗窃行为就必须给以严厉的惩处,然而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判定的标准问题一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难题。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被害人利益保护与加害人复归社会两大目标的平衡是当今各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所面临的瓶颈,同时也是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就必须弄清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二、盗窃罪的概述

盗窃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罪中,犯罪行为人明知道盗窃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还故意行窃,且盗窃行为成功,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这种行为的发生则可以做盗窃罪处理。盗窃罪作为危害我国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就必须对盗窃罪进行明确,进而给予司法处理[1]。

三、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划分的几种说法

(一)失控加控制说

一般来看,盗窃犯罪行为人在发生盗窃行为时,其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换句话说就是犯罪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取的财物,这种犯罪行为可以判定为盗窃罪既遂。在犯罪行为人控制所盗取财物的同时,其控制行为与被害人的失控是辩证统一的,被害人丧失了自己财物的控制权,有可能就代表着犯罪行为人控制了他人财物,也有可能犯罪行为人没有控制住他人的财物,从失控加控制的角度出发,这种犯罪行为也可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就盗窃罪的性质而言,只要犯罪行为人控制了被害人的财物,使得被害人失去了财物的控制,就可以给予盗窃罪的既遂处理[2]。

(二)接触说

在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判定中,接触说的观点认为,犯罪行为人在发生盗窃行为时,只要犯罪行为人直接接触到被盗财物就是既遂,未接触到被盗财物就是未遂。然而这种判定标准很容易混淆盗窃罪既遂和盗窃罪中止两种犯罪形态的接线,接触说的这种观点不仅扩大了犯罪既遂的范围,同时也给犯罪行为人摆脱自己的行为提供钻空子的机会。例如,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虽然他接触到了被盗物体,可由于罪犯良心发现,主动放弃了盗窃行为,按照接触说对盗窃既遂的判定,这种行为就难为司法实践所采取[3]。

(三)转移说

在转移说的观点中,对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是以犯罪行为人是否将被盗财物安全转移到犯罪行为人认为安全的地方为标准的,如果被盗采取被犯罪行为人转移到安全地方则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4]。从转移说的观点中不难看出,这种观念存在很大的漏洞,尽管犯罪行为人将盗窃财物转移原来的场所,这种片面的观点不能就断定犯罪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被盗财物。

(四)控制说

在控制说的观点中,对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是以犯罪行为人时候控制了被盗财物,只要犯罪行为人控制了被盗财物就是盗窃罪的既遂。这种观点与转移说的观点同样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能断定为说犯罪行为人控制了被盗财物就是盗窃既遂,要视具体情况而坐定论。与控制说相对立的一种说法就是失控说,失控说的观点就是被害人失去了被盗财物的控制就是盗窃罪既遂,此说从受害者角度出发,认为盗窃罪是对财物所有权的侵害,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四、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判定

根据我国刑罚执行标准,对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是以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构成要件主要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就是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要件就是盗窃犯罪行为人,一般指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要件主要变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盗窃罪中,只要盗窃行为具备以上4个要件,且盗窃犯罪行为人控制了被盗财物,使得受害人失去了财物的控制,就可成立盗窃罪,给予盗窃罪既遂处理。

五、结语

盗窃罪作为司法实践中的这一种搞发型犯罪,其行为本身极具复杂性。在对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版定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是从失控加控制的判定标准出发的,只要盗窃行为人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判定其行为为盗窃罪,给予盗窃罪未遂处理。

[1]吴访非,赵双娟.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限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06,04:76-78.

[2]杜宪苗,刘文涛.盗窃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析[J].中州大学学报,2004,02:14-16.

[3]张仁杰.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3,02:13-17.

[4]张仁杰.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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