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财乡管的法理悖论及改革路径
2017-04-05周珩
法学论坛 2017年5期
周 珩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70)
村财乡管的法理悖论及改革路径
周 珩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70)
村财乡管的实施体现了国家权力向农村延伸的必然选择,借助于国家的强力推动和农民的默许,村财乡管得以全面推行。但村财乡管在本质上侵蚀了基层民主制度,也不利于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同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村财乡管与村民自治的法理是相背离的。村级财务的管理改革,应从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权限、遵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财务公开与监督几个方面入手。
村财乡管;村民自治;基层民主;村级财务公开;法治意识
引 言
村财乡管是指村集体的财务由乡政府来代为管理。村财乡管的农村资金管理模式可以追溯到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其第52条规定: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不具备条件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其财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统一管理。在该文件的指导下,村财乡管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在我国全面建立起来。具体而言,村财乡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村里所有的资金、账目都上交给乡镇的农经站和信用社管理,村里若需花钱,得事先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拿出预算,再报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批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