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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制”是否会抑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2017-03-21郝亮

商业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反倾销公共利益

郝亮

内容提要:基于WTO反倾销守则发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制”的规定,本文构建了反倾销税动态博弈模型,探讨申请制对反倾销措施实施的影响。研究表明:对于竞争性的国内产业,若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高于国外厂商,则“申请制”的确会抑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若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或低于国外厂商,则“申请制”并不会抑制竞争性产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因此,重构“申请制”的相关规定应是未来修订WTO反倾销守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借助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发起竞争性行业的反倾销申请。

关键词:反倾销;WTO守则;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F752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2-0096-06

一、引言

反倾销作为符合WTO公平贸易原则的贸易政策措施,被世界各国频繁地用于保护本国产业。中国自1997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并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新闻纸发起首例反倾销调查以来,已陆续发起对外反倾销调查累计达100余例,产品涉及化学、电子、冶金、造纸、纺织、医药和轻工业等多个行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国外产品在华倾销愈演愈烈,如何合理运用反倾销措施制定适度的反倾销税,以合理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然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乌拉圭回合拟定的《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通常被简称作“WTO反倾销守则”)的相关规定。特别是WTO反倾销守则进一步明确了1979年东京回合守则对申请调查者资质的规定,从而完善了反倾销措施的“申请制”。WTO守则第54条明确规定,发起反倾销调查必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产量占国内产业中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达50%以上;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产量占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不低于25%。简言之,发起反倾销调查必须确保:所有支持者的总产量超过反对者的总产量,且达到该产业总产量的25%。

由此可见,尽管理论上常将反倾销措施视作一般的战略性进口关税[1-2],在实践中反倾销措施也常被赋予替代战略性进口关税的功效[3],但事实上反倾销措施因可能受限于WTO守则从而与一般的战略性进口关税有所不同。直观地讲,“申请制”的规定使得政府作为中央计划者不再具有直接征收反倾销税的主动性,而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政府目标又与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动机并不完全一致,故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本文尝试揭示WTO守则“申请制”究竟是否会抑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二、相关文献述评

基于经济学分析框架围绕反倾销展开研究大致可分为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两大类。实证分析方面:国外有许多经典文献借助美国对外反倾销实践的经验数据,考察反倾销税的贸易破坏效应[3]和贸易转移效应[4]。后续的研究,一方面在美国、中国、印度等市场上进一步检验上述两种效应[5-7];另一方面提出了反倾销税可能的贸易偏转效应和贸易抑制效应,并就不同国家热卷钢[8]、美国对日本[9]、欧美对中国[2]等反倾销案例数据进行实证检验;也有部分学者从显示性比较优势、企业绩效等其他方面考察反倾销对国内受保护产业的影响[10-11]。理论研究方面:基本的思想是构建动态博弈模型,考察反倾销的福利效应及最优税率[12-13]。国内的相关研究,一部分沿袭上述框架,考察反倾销税的适度征收问题[1];另一部分则考察反倾销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企业应诉、预警机制、威胁的可置信性及对最优出口政策的影响等问题[14-15]。

由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直接现实依据是各国的反倾销法,尽管不同国家的反倾销法尚有一定差异,但都必须符合WTO反倾销守则,更有多数内容直接援引守则的相关规定。因此,也有部分法学学者从解读WTO反倾销守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致力于反倾销方面的研究[16-19]。

总体而言,就反倾销方面的研究,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相关研究各有侧重,但在跨学科的交叉融合方面还有所欠缺。经济学学者在构建理论模型时往往疏于考虑WTO反倾销守则的相关规定,法学学者在解读WTO反倾销守则时则鲜有涉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当然,已有学者在考察反倾销措施的福利效应时,注意到WTO守则中关于倾销幅度和价格承诺的相关规定[20-21],但我们尚未发现有相关文献专门论证“申请制”对反倾销措施的可能影响。事实上,尽管国内外学者知晓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首先由国内产业代表提出申请[14,20],但他们仅将此作为执行反倾销措施的一个例行步骤,并未深入考察“申请制”的细节规定及对反倾销措施的可能影响。本文将分析讨论“申请制”是否会抑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填补相关理论研究的空白,并尝试为反倾销方面的跨学科研究提供借鉴。

三、理论模型

如前文所述,“申请制”规则下,反倾销税不能由政府主动征收,而必须先由符合条件的国内产业代表提出申请。因此,符合条件的国内产业代表能够决定是否提出反倾销申请,但必须在给定的反倾销税率水平下基于利润最大化进行生产决策;政府能够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请时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征收何种幅度的反倾销税,但不能在国内产业未提出反倾销申请时,主动采取反倾销措施;同时,国内产业通常由多个厂商组成,它们均可分别对反倾销申请持支持、反对和不表态三种态度,从而决定国内产业是否满足提出申请的条件。由此可见,“申请制”规则下反倾销税的征收问题体现出很强的策略依赖性,本质上是一个包含国内厂商、国外厂商以及本国政府在内的多阶段动态博弈问题,故本文将构建动态博弈模型进行理论分析。基本的研究思路是:“申请制”规则下,是否存在国内产业选择不提出反倾销申请从而反倾销税率为零的情形?若不存在,则“申请制”并未抑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若存在,则进一步考察,如果取消“申请制”,改为由政府主动征收反倾销税,此时的反倾销税率水平是否仍为零?若是,则表明反倾销税为零并不是“申请制”本身所致,即便取消“申请制”,政府仍将选择零税率水平,故“申请制”仅在形式上而未在本质上抑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若否,则表明“申请制”本身导致了零税率水平,故“申请制”将实质地抑制反倾销税的实施。下面将具体地基于“申请制”规则构建动态博弈模型,并根据上述研究思路详实地考察“申请制”是否会抑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设本国市场上存在n个厂商,其中,n-1个为国内厂商,记作厂商1,2,…n-1;1个国外厂商,记作厂商n。它们销售同质产品,其反需求函数为p=a-q=a-∑ni=1qi,其中qi为第i个厂商的产量,i=1,2,…n。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均为cd,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为cf,所有厂商的固定成本均为零。国外厂商在本国市场上存在倾销行为。

本国政府和上述n个厂商进行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第一阶段,每一国内厂商同时决定对反倾销申请的态度,即:支持、反对、不表态。其中,表示支持或反对的厂商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f,因这些厂商需要联名提出申请,故需支付相应的协调成本;不表态的厂商则无需支付此成本。第二阶段,若厂商表决情况满足WTO反倾销守则54条的相关规定,则本国政府宣布采取反倾销措施并对国外厂商征收从量的反倾销税t;否则,不予采取反倾销措施。具体地,记所有国内厂商的总产量为Q,所有表示支持的国内厂商的总产量为Qs,所有表示反对的国内厂商的总产量为Qa,若满足Qs>Qa且Qs/Q>1/4,则本国政府选择对国外厂商征收从量反倾销税t;否则,不予征收反倾销税。第三阶段,所有厂商在观察到t(若不征收反倾销税则t=0)后,进行古诺竞争同时选择产量以实现各自厂商的利润最大化。所有上述信息为共同知识。我们将用逆向归纳法求解此动态博弈。

首先考察第三阶段给定反倾销税t厂商之间的古诺竞争。

接下来考察第二阶段的政府决策。若满足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条件,则政府将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确定反倾销税率水平;否则,将不予征税,即t=0。我们重点考察满足调查条件从而政府选择最优反倾销税的情形。政府的目标函数包括国内厂商利润、消费者剩余和税收收入三部分,故相应的最大化问题可写作:我们需要验证,在厂商数目给定的情况下,所求得的最优反倾销税严格为正。因模型先验地设定各厂商进行古诺竞争,故必须保证税前每一厂商的产量为正,即有如下两式成立:

因征收反倾销税后,国内厂商的利润必然提高,故反对申请为国内厂商的严格劣策略。据此,我们有如下结论:

命题1:任一国内厂商不会反对反倾销申请。

鉴于反倾销措施类似于公共物品的存在,一旦决定征税,则所有國内厂商都将从中获利。因此,申请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搭便车”行为,每一国内厂商均希望由其他厂商完成反倾销申请,从而自身无需支付支持申请的协调成本并从反倾销税的征收中得到利润提升。由于我们已假定所有国内厂商具有相同的成本函数信息,故古诺均衡下它们会生产相同的产量。据此,有如下结论成立:

命题2:记m为满足m(n-1)/4的最小整数,则在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下,就第一阶段厂商申请情况,可能的结果仅有两个:(1)恰有m个厂商支持申请;(2)所有厂商均不表态。

对上述结论简要说明。显然,若有超过m个厂商支持申请,不妨设有m+1个厂商支持申请,则给定厂商i=1,2,…m支持申请,已经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故厂商m+1的最优选择为不表态,若不然其将支付支持申请的协调成本,故在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下不可能出现超过m个厂商支持申请的结果。若有M(0

下面继续分析上述两个可能结果出现的条件。就某一厂商而言,如果其不表态,则若第一阶段所有厂商表决情况满足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条件并最终征收反倾销税t*,其利润为πi(t*);若第一阶段所有厂商表决情况不满足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条件并最终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其利润为πi(0)。类似地,若其支持申请,则在相应的两种表决结果下其净利润分别为πi(t*)-f和πi(0)-f。不难发现,厂商不表态时的最低利润为πi(0),厂商支持申请的最高利润为πi(t*)-f。记R=πi(t*)-πi(0)-f,则若R<0,支持申请将是厂商的严格劣策略,从而厂商将在第一阶段必然选择不表态。据此可知,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为R0。令△πi=πi(t*)-πi(0),则对给定的f,△πi越小,厂商支持申请的动机就越弱。

命题3:就竞争性的国内产业,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条件难以满足。

命题3似乎已经表明,“申请制”会抑制竞争性产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然而,现在下此定论还为时尚早。这是因为,尽管前文业已论证,国内厂商数量给定时,由政府决定的最优反倾销税率严格为正,但我们尚需讨论limn→

SymboleB@ t*是否为零。不难发现,若国内厂商和国外厂商具有相同的边际成本,即cd=cf=c,此时模型的先验假定为a-c>0,最优反倾销税可写作t*=(2n-1)(a-c)(2n2+1),则limn→

SymboleB@ t*=0。由此可知:

命题4:就竞争性的国内产业,若国内厂商和国外厂商具有相同的边际成本,则最优反倾销税将为零。

命题4意味着对竞争性的国内产业,若国内厂商和国外厂商具有相同的边际成本,则即使没有“申请制”的规定从而政府可以自行发起反倾销调查并决定税率,最优反倾销税仍将为零。就这种情形,我们并不能认为“申请制”真正抑制了竞争性产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因为此时该竞争性产业事实上根本无需征收反倾销税。因此,若国内厂商和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相同,则“申请制”事实上并不会抑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那么,就更为一般的情形,是否也有limn→

SymboleB@ t*=0呢?答案是否定的。

将模型先验的假定a-2cd+cf>0和a+(n-1)cd-ncf重新整理并写作:

命题5:就竞争性的国内产业,若国内厂商和国外厂商具有不同的边际成本,则最优反倾销税将严格为正。

根据命题5,我们似乎可以断言,若国内厂商和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不同,则“申请制”将抑制竞争性产业反倾销措施的事实。然而,正如后文马上就要论证的,就竞争性的国内产业,若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相对较低,则最优反倾销税相对市场容量将趋于0。这意味着,尽管理论上求得的最优反倾销税严格为正,但在实际征收时却可以忽略不计。我们将论证:若

命题6:就竞争性的国内产业,若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相对较低,则最优反倾销税可忽略不计。

我们对命题4-6背后的经济学逻辑略作阐释。就竞争性的国内产业,若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或低于国外厂商,则意味着国外厂商的竞争力有限,不足以对国内产业构成威胁从而严重制约国内产业发展,故此时反倾销税可以被豁免。但若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高于国外厂商,则意味着国外厂商的倾销行为可能会对国内产业的发展产生实质性阻碍,从而应当适度征收反倾销税。

最后,我们将上述命题1-命题6综合,从而得到如下结论:

定理:就竞争性的国内产业,若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高于国外厂商,则“申请制”会抑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但若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或低于国外厂商,则“申请制”并不会抑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四、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申请制”规则构建反倾销税的动态博弈模型,考察“申请制”规则对竞争性产业反倾销措施可能的抑制作用。研究表明:若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高于国外厂商,则“申请制”的确会抑制竞争性产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但若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或低于国外厂商,则“申请制”并不会抑制竞争性产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尽管反倾销措施存在被滥用的倾向,“倾销行为并不是反倾销措施的必要前提”[3],反倾销税更多地沦为一般的战略性进口关税,但本文的研究结论却从另一个侧面揭示,就国内竞争性产业的保护而言,反倾销措施仍存在缺位。即便倾销行为确已对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且反倾销税的适度征收符合公共利益原则,WTO反倾销守则“申请制”的规定将使得竞争性产业往往无法提出有效的反倾销申请,从而无法启动反倾销调查。同时,“申请制”的规定使得市场集中度高的行业更容易提出反倾销申请,而这样的行业恰恰更易形成利益集团,并具备足够的游说政府部门的力量,从而使得反倾销税的征收更多地向单纯的行业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倾斜。由此可见,“申请制”的规定不仅可能抑制竞争性产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而且加剧了反倾销税片面考虑国内产业的倾向,从而与WTO反倾销守则612条的公共利益条款以及反倾销税应符合的公共利益原则背道而驰。因此,本文认为,重构 “申请制”的相关规定,当是未来修订WTO反倾销守则的一个理应被提上日程的重要方面。

那么,在WTO反倾销守则暂未被修订的当下,如何保障竞争性国内产业的切身利益,使得其在遭受国外厂商的倾销行为时能够有效地提出反倾销申请呢?本文认为,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事实上,已有多位学者指出,应重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重要作用[22]。本文进一步认为,行业协会不仅应该在“走出去”的企业反倾销应诉中发挥作用,更应该在“引进来”中伴随倾销行为的反倾销申请中扮演重要角色。由行业协会牵头协调反倾销申请,不但可以有效地降低竞争型的小企业彼此協调的交易成本,而且能够消除静候其他企业申请的“搭便车”心态。因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协调作用,是竞争性产业发起反倾销申请并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一条可行路径。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面对由行业协会发起的竞争性产业反倾销申请,启动相应的反倾销调查也不见得是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的最优选择。事实上,根据前文的结论,就竞争性产业,唯有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高于国外厂商时,方应启动反倾销调查并征收适当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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