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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价值

2017-08-10黄晶

卷宗 2017年21期
关键词:个人利益经济法公共利益

摘 要:公共利益价值是经济法利益价值的最重要的部分,是经济法在利益上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经济法将社会作为本位。所谓利益是正是事物价值的体现。利益和法律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利益是法律的缔造者,也是法律的价值的本质。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只能将一种利益作为重点保护,经济法优先保护的对象就是公共利益。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其他利益也结合在一起。任何一个部门法有着自己的保护对象。比如,将个人利益放在最优先考虑位置的是民商法。本文在对现有观点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经济法上公共利益的含义,我国宪法中除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外,还有与公共利益性质相关的概念表述。例如,除了公共利益的表述外,还有诸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我们只有对这些概念同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区分,才能更好的理解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本身。然后,从对公共利益优先保护的问题出发,强调促进社会整体公平和效率,还要注重对社会整体秩序的维持。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

要给公共利益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对它的内容和特征进行概括,并且把它和其他一些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从而便于理解。对于公共利益,我国的法律更多的是在宪法或者行政法上涉及的比较多,在其他法律部门则涉及的非常少。公共利益是利益的下位概念,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法学界对于这个概念的定义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结果。另外,要理解经济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含义,就必须进行深入的探讨公共利益的内涵,以及影响公共利益实现的因素,并用制度加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国内经济法学界已达成共识的观点就是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或者说是公共利益作为目标。然而,经济法上的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却讨论地非常少。

1 公共利益的含义与特征

(一)公共利益的含义

目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公共利益价值的内涵是众说纷纭的,一方面,公共利益的内涵太多复杂,确实难以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另一方面,学者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看法各种各样,难以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把公共利益提升到整个国民经济的高度是较为合适的,他们认为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实力其实就是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这一种观点过宏观笼统,忽略了一些具体层面上的问题。通过国内各种研究情况来看,经济法学界对于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基本上已经有了共识,但对经济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并没有多做论述。只有非常少的论文中有附带提到经济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除此以外,关于这个问题的专著是非常少见的。另外,和经济法的公共利益的价值实现方面有关的文章也是非常之少。

经济法的价值有很多种,公共利益价值是经济法价值中的一种。公共利益价值是经济法利益价值的最重要的部分,是经济法在利益上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经济法将社会作为本位。在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含义最初其实指的是整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它表现为许许多多的方面。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和其他相邻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是不同的,不同的地方在于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较为狭小,它体现的是整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和其他相邻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覆盖面更加广泛,有积极和消极的区别。公共利益价值在经济法价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首先,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其次,公共利益在规范人们行为的时候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后,公共利益也有助于我们判断是否该做出某种行为。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影响公共利益价值实现的因素以及相关的一些保障其实现的措施。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公共利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不明确性、非排他性、非利益性、客观物质性、相对性。首先,不明确性是公共利益的一个首要的特征,它包括主体的不确定,客体的不确定,内容的不确定。其次,共享性是公共利益的又一重要特征,也就是说任何主体都不能单独享有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应该共同享有公共利益;非利益性是公共利益的一大特征,既然是公共利益的主体,那么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不能追求个人利益。客观物质性是公共利益的又一重大特征。客观物质性就是指在客观条件下,人们为了追求利益价值,必须进行选择。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追求的首先是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优先考虑别人的利益,我们往往是为了保证自己的个人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然而,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统一的,并不是互相矛盾的。因为我们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整体公共利益。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是密切联系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相互之间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为了能够保证自己的利益实现最大化,我们每个人必须做出各种各样的选择,实现自己利益不能妨碍到他人,同时应该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能使得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能够得以实现。另外,出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纠纷的时候应该保持一种客观的态度。

2 公共利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

我国宪法中除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外,还有与公共利益性质相关的概念表述。例如,除了公共利益的表述外,还有诸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我们只有对这些概念同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区分,才能更好的理解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本身。

(一)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非常容易被弄混的两个概念就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所涉及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公共利益的背景或者环境就是指的公众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国家利益的内涵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当前任何社会都存在着。

(二)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

另外两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就是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放在一起使用,在我国的立法中是非常常见的,因此,在我国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概念非常容易被混淆。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并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随着两者从融合的程度不同而不同。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市民社会曾经和政治国家融为一体,两个概念的内涵基本等同,這种环境下的市民社会是被政治国家所掩盖的,整个社会生活都笼罩在国家权力主导之下。在这时,国家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社会公众利益也就被笼罩在其之下。

3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只能将一种利益作为重点保护,经济法优先保护的对象就是公共利益。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其他利益也结合在一起。任何一个部门法有着自己的保护对象。比如,将个人利益放在最优先考虑位置的是民商法。和其他的一些部门法不同的是,将公共利益放在最优先考虑位置的是经济法。例如,在经济法的领域里,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人们生存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以及社会整体的和谐与发展,有时候一些不符合经济规律的行为也能够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甚至是鼓励。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的特性,注重社会整体的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率不同的是个体效率,它是一种微观的、个别的效率。个体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并不是矛盾的。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为了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对个体效率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可以的。社会整体效率提升了之后,反过来又可以促使被限制的个体效率获得长远的发展。经济法将社会整体效率作为价值取向。经济法侧重的不是调整个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而是社会整体秩序的维持。

首先,经济法价值取向在于社会整体秩序。社会整体秩序良好的表现包括市场竞争秩序呈现一种自由公平的状态,国民经济宏观秩序呈现一种相对稳定的、运行良好的状态。如果想要市场竞争秩序呈现一种自由的、公平的状态,我们就必须建立起市场规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可以清除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上的障碍,使得市场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得市场竞争秩序呈现一种自由的、公平的状态。

其次,国民经济宏观秩序如果想要实现相对稳定,并且运行良好,必須建立起宏观调控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来合理配置资源,从而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在于社会整体的公平性。经济法特别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因是因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每个经济法主体都是社会中的成员之一,公平的经济社会环境能够为他们带来更多的好处和机会。

4 结语

公共利益价值是经济法利益价值的最重要的部分,是经济法在利益上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经济法将社会作为本位。所谓利益是正是事物价值的体现。利益和法律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利益是法律的缔造者,也是法律的价值的本质。

参考文献

[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概念之辨[J].刘晓欣.湖北社会科学. 2011(05)

[2]公共利益的法学解读[J].刘宏宇.社会科学家.2010(12)

作者简介

黄晶(1993-),女,汉族,山东济宁人,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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