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财产保险利益的正当性论证
2017-03-07夏思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夏思宇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股东对公司财产保险利益的正当性论证
夏思宇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纵观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意见和审判实务,对股东是否就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这一问题并未形成一致意见。我国《保险法》以及各地的指导意见也未就股东的保险利益作出明确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日益放大,使得保险制度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功能。因此,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已具有相当的现实必要性、制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这将促进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更好地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利益原则;股东;公司财产
一般认为,公司财产的毁损灭失,必然会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是这种影响或者说是可能的损失风险能否成为保险法上所认可的保险利益,各国的立法意见和审判实务并不一致。美国的保险规则认为,“股东获得股息的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持续存在。如果清算的话,股东对其在公司财产中的比例股份之估价具有保险利益”[1]。英国判例则否认股东对公司具有保险利益。在“Macaura v. Northern Assurance Co.ltd”一案中,法官认为,“可保利益的大小只有通过确定在公司终止时,股份在财产最终分配中的范围才可以计算出来,而该范围将因有关财产的损失而减少,而且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2]我国台湾学者桂裕认为,“公司法既已规定股东有分享红利及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因此应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有可保利益”[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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