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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的法律规制分析

2017-03-06陈振红

商情 2016年46期
关键词:证券交易法律规制

陈振红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证券市场成为了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一部分,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走向。证券市场能够把证券发行者、证券购买者还有转让者以及中介机构在市场中联系起来,让证券的发行顺利进行。但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大多时候只能使用行政手段解决,而没有法制武器,导致交易异常的处理结果缺少权威性。本文通过调查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含义和引发原因,分析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现状和法律规制策略。

【关键词】证券交易 交易异常 法律规制

一、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分析

证券交易中的异常情况发生被看作是证券市场的异常状态,发生异常情况之后会增加证券交易无法正常完成的风险。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也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例如交易无法正常开市,无法进行连续交易,还有交易结果异常等问题。这些异常情况会随即发生在交易中的任何阶段,所以对市场经济容易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害。目前的证券市场属于高难度的系统化、电子化市场,任何一个小技术或者软件的漏洞都会导致系统中的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投资者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会直接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损失。

要想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需要首先从概念上进行区分。证券交易的实质证据是合同,与一般的交易不同,证券交易在实际的操作中,很有可能会出现证券商挪用客户的保证金和资金交收违约金、客户恶意透支保证金等风险。这种情况一般是根据结算协议来解决,并不属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但市场操作、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证券交易参与者产生了欺诈、投机思想来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我国的《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这些也并不属于交易异常情况的范畴。由于目前国际经济环境动荡不稳,我国的经济政策不断变化,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变化,伴随着利率风险、周期性波动还有市场风险等因素,要想判断出这些风险,就必须要结合当下的经济走向还有社会市场发展情况。证券交易异常通常是局部的、偶然性的,但在一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演变成系统性风险。

二、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引发原因

(1)不可抗力出现。不可抗力指的是无法预见的、不能避免和克服的情况,例如说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还有社会实践等。由于自然灾害和社会实践而引发的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比较常见,如当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之后,严重情况会影响到证券交易的秩序。例如说我国2008年发生的汶川地震,期间很多上交所就没办法跟四川和重庆的上市公司取得联系,所以对于其他公司的股票也实施了停牌处理,一直到公司刊登公告之后才复牌。除此之外,典型的社会实践包括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还有事故灾难等,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很多地方出现有恐怖袭击、民族宗教事件等,同样会影响社会环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第三方原因。第三方原因比较典型的就是外部攻击和外部服务器中断,外部攻击比较常见的就是黑客攻击,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发展,很多程序逐渐电子化,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已经成为证券市场需要面临的重要安全挑战。

(3)技术故障。证券交易整个过程主要是依靠很多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共同完成的,所以在技术更新、系统故障等问题发生时也容易引起交易异常。同时网络通信和设备出现故障也是导致市场无法正常进行运行的诱因,例如说在2008年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就由于网络连接问题出现了故障,导致很多交易者无法买卖股票,交易被暂停长达七个小时。

(4)人为原因。交易系统即便是自动化、技术化提高,但还是需要人工操作和处理,这些人工环节一旦出现失误,例如说操作或者是系统调试方面的问题,那么交易通信信息就有可能被修改或者是数据丢失,从而造成无法运转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的法律规制建议

(1)细化《证券法》中关于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规定。首先,《证券法》的条文中需要增加不可抗力、人为因素还有技术因素等突发事件的影响情况,完善交易异常情况的定义;并且在不同的情况下,对于规定需要实施的标准也要做出补充说明,例如说,在异常情况下需要采取临时停市或者停牌的时候,实施的时间和范围该怎么具体控制等;同时建立错误交易取消机制,如果在交易中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的交易结果异常,不仅不能保证交易秩序,还会损害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可以设置错误交易取消制度,例如说结合当时的数量、时段和价格,借鉴境外成熟经验,来判断当下的交易是否合理;《证券法》还需要规范交易中产生利益冲突时的裁量权,在处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时难免出现利益博弈,那么究竟该如何取舍需要正确的规范和指导,因此需要在法律法规上补充相应规定。

(2)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据调查很多案例发现,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中进行外部的监管很重要。证券交易承担着无数的个体利益,如果出现异常,容易扰乱市场秩序,这时如果有外部监管力量介入,能够有效的平衡各个方面的矛盾,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对此,外部监管部门可以进行适当的行政监管,不仅对交易进行监管,还要纠正其中的消极不作为情况。台湾的有关法律就规定了一旦交易所违反了法律,或者妨碍了公共社会利益,行政部门有权利解散交易所或者是禁止交易所中的业务。另外,相比起政府监管,在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成本低并且运用灵活,所以提高证券交易的自我管理十分重要,但是需要把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在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中具体规定出来,否则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如果交易所中的自律管理权力被滥用,那就需要进行司法审查,被动的司法权力决定了司法监管并不会损害到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司法机关在充分考虑交易所自主权的前提之下,有限度的介入是目前的发展方向。我国必须及早分析行政监管工作滞后原因,明确司法监管的原则程序。

(3)明确交易异常情况下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在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时,除了需要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市场主体承担义务之外,不能一味的依靠监管措施来控制风险,应从各方面做起,做到防微杜渐。除了市场参与者,证券交易还担任着监管者的角色,所以对于监管不当,应追究法律责任,而如果交易所履行了监管职责,遵守了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出现损失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同角色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能够让错误方承担责任,同时可以把证券交易所的风险基金作为赔付来源,通过基金适当补偿。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中,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十分常见,所以对于市场的参与者还有组织者来说,都是一个个潜在的安全威胁。近些年来,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发生频率更是随着证券交易規模的不断扩大而增长,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存在很多不足,所以本文从实际出发综合了市场很多案例,针对性提出了几点优化策略,希望能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全面发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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