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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中“买者自负”原则的检讨与反思

2015-11-05杨为程

江汉论坛 2015年4期

杨为程

摘要:资本市场的“买者自负”与普通商品交易中的买者自负原则一脉相承,梳理后者的演变过程,可以透析出前者的历史演绎逻辑。证券交易中“买者自负”原则的适用经历了一般的“买者自负”到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历史演变。“买者自负”原则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始终被强调和重视,但也备受争议和质疑,仅凭“买者自负”就让投资者自担风险是远远不够的。资本市场中强调“买者自负”还应当强化“监管有责”和“卖者有责”。

关键词:证券交易;买者自负;投资者适当性;监管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5)04-0122-05

一、问题与背景

“买者自负”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证券实务和研究领域中,“买者自负”原则与“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涵义相同。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19条即对资本市场中“买者自负”原则作出了规定,2006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27条原文沿用了旧法第19条的内容。证券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也充分体现了“买者自负”原则。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中。“买者自负”原则不但在立法上有所强调,而且在实践层面也受到关注和重视,从监管部门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历次投资者教育活动以及交易场所的警示张贴可以得到印证。

但是,资本市场上近年来质疑“买者自负”原则的呼声却此起彼伏,“大庆联谊没有‘月光宝盒,能让成立时间提前三年;红光实业亏损报成盈利,顺利登堂入室”,虚假过后的苦涩——投资者自担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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