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条款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7-02-14刘璋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刘璋
摘要:随着格式条款的广泛运用,关于格式条款的界定、格式条款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逐步显现出来。目前,我国《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对解决和规范格式条款在实践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往往苍白而无力。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同法;示范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60-01
何谓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的表述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一、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别
示范合同文本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发布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①
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差别在:首先,示范合同所提供的格式文本是不具有强制性的,合同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采用,而格式条款中相对人只能选择“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其次,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往往是处于垄断地位的一方,而示范合同的双方地位则是平等的;再次,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为合同的当事人,而示范合同则多是如行业协会、国际组织等第三方所订立供合同双方引用的样本,因此,示范合同一般都会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公平性;最后,从适用的范围上,格式条款应用十分广泛,据统计,如今格式条款已经占到了合同总数的90%以上,②几乎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示范合同中除了一些严重依赖政府资源的行业,比如电力、电信、房地产和一些明显具有品牌声誉效应的行业,示范合同实际使用率接近100%外,其他示范合同的实际使用率都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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