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的效力
2017-02-14张亚娟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效力
张亚娟
摘要:〖HJ0.4mm〗无权处分又被称为“法学上的精灵”①,对其效力的判断涉及权利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以及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故该制度完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试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无权处分的效力。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24-02
无权处分是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有一涉及物上权利的交易性法律行为,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相信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可即时取得物上的权利。②一般的,无权处分人在实施无权处分行为时候会与他人订立合同。因而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标的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标的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③在此笔者欲从以上两方面入手分析无权处分的效力。
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各国均有相关规定,且合同法立法的发展呈现一种“行为人对标的物的无处分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趋势:英美合同法虽未对无权处分行为设立一般的的规则,但在买卖合同制度中,规定出卖人应负有权利担保义务;大陆法系国家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即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④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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