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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二卖”情形下物权归属问题的研究

2016-12-01何艳英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摘 要 我国《物权法》确立如下规则,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物权归属,动产物权变动为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登记生效主义。机动车因其特殊性质与一般动产稍有不同。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完成交付就能使物权变动生效,但当事人可同时选择登记确权,从而使物权具有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公布后,引起了人们的争议。针对前后法律令人疑惑的地方,本文从“一车二卖”的情形入手,围绕当前争议的问题、物权归属的确认,登记对抗的意义以及该情形下善意第三人等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 “一车二卖” 立法争议 物权归属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何艳英,昆明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89

一、争议焦点

(一)学界之争

机动车数量剧增的同时,机动车买卖产生的权属纠纷频发。最常见的是“一车二卖”,即出卖人就同一机动车,签订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合同均有效,各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暂时重叠。争议焦点为存在数个有效买卖合同时,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及各买受人的优先顺位。

学界对于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有不同见解,部分学者认为机动车经济价值高,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若同时采取交付和登记对抗要件,将导致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不单一,违背《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准则。其他学者认为,机动车虽特殊仍属动产,当事人只要达成真实有效的债权合意,仅交付行为就能使机动车物权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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