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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主导农村法治发展的路径思考

2017-02-14赵俊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路径探讨基层政府

赵俊

摘要:利用法律手段和方式促进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农民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是目前基层政府在实际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基层政府在引导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积极的进行政府机构的改革、职能的转变,建立健全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农村治理工作强有力的法律帮助。本文主要是就目前基层政府农村质量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基层政府;农村法治;路径探讨

中图分类号:D422.6;D92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61-02

一、引言

促进和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目前我国宁城发至发展的重要内容,而这也是基层政府部门在推进农村社会法治化治理过程中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

二、基层政府在农村法治发展中地位探讨

(一)基层政府为农村法治发展创造条件

只有获得村民的认同和赞许才能确保农村治理法治化目标的实现。在乡村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只是依靠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等部门,而是要以基层政府作为基础。复杂性较强是乡镇政府日常行政管理事务最大的特点,作为立法机构也不可能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的行为进行,这就需要乡镇政府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即便是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则作为依据,也必须根据相关的事实和行政原则,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做出不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这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赋予了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解决相关的问题,不仅促进了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对于农村地区正常秩序的维护也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经常出现权利滥用的现象。假如乡镇政府部门能够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的话,那么就可以顺利的实现农村法治化治理的目的。反之,就会出现以权谋私,侵害他人利益的现象,与农村法治化治理产生路线上的误差。此外,就目前农村法治发展的现实情况来说,乡镇干部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事务,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也促进了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开展。

(二)基层政府为农村法治中出现的矛盾加以协调

由于基层政治生态的复杂性较为突出,因此任何一个时代的基层政权首要的职责就是维稳。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在改革之前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明确,作为乡镇领导通常是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两方面工作共同入手。但是大多数继承政府在经济总量增长方面投入的精力较大,而没有给予经济治理的提升以及经济结构改进充分的重视,最终导致了乡村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目前,随着城镇化发展进入了高速推进的阶段,也涌现出了性质各不相同的利益诉求,而这些利益诉求不仅引发了各种矛盾的出现,同时也对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些都说明了基层政府以往的行政手段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迫切的需要现代治理机制的引入和实施。基层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模式与方式解决相关的问题和纠纷也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三)基层政府在农村法治发展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

乡村治理目前所呈现出的主要的特点就是,农民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而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农民自身的民主自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也转变了传统社会那种自给自足、与世无争的小农意识和思想,取而代之的是村民民主自治实践的迅速发展。农民已经不再只是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配角,而是正在逐步的成为参与社会治理和发展的重要成员。其次,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受到政策鼓励和扶持的各种农村社会组织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壮大,不仅数量非常庞大同时其自身实力也在不断的增强。这些组织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虽然公民社会在未来将成为农村法治治理的主体,但是由于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范和制度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所以,在推进农村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积极性相对较低。而这也说明了,只有以基层政府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才能在农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形成政治性的权威,而这也是农村法治发展顺利实施的基础。

三、基层政府主导农村法治发展的路径探讨

(一)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农村基层法治

顺利的从农村和农民身上获取资源是传统压力性农村管理体制最初的目的,这一管理主体一般只局限于基础政府、农民个人、村委会或者民间组织等,而且实际发挥的作用也相关有限。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的相关政策也开始逐步的向农村倾斜,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阶段,而政府部门的职能也由管制型向服务型逐步的转变。正是由于处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如何迅速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的为广大农民服务是目前基层政府部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积极的进行行政机构的改革,迅速的完成治理型政府的建设。我国乡镇改革在实施的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是进行政府职能定位,作为基层乡镇政府应该干什么事,是政府部门必须搞清楚的问题。这也是其他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延伸。虽然我国在2012年就进行了乡镇政府机构的全面改革,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创造了新的给予和发展空间。但是就目前的乡镇工作而言,大多数基层政府还只是停留在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并没有为农村法治化改革平台的搭建投入太多的精力。作为基层政府必须及时的理清县乡关系,迅速的完成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严格的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县乡政府职权,才能促进乡镇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在国家相关部门完场立法之后,凡是必须由上级部门承担的职能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至基层政府,而基层政府只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职能即可。

(二)优化农村优势资源,推进农村法制化治理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农村制度资源的全面整合,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奠定良好的基础。经过对目前农村法治治理目标分析后发现,虽然两种法治资源存在着机制、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但是其最终的目的是统一的,这也说明了两者之间已经具备了整合的基础。国家可以在农村法治发展的初期,积极的将民间法形式引入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作为民间法,则必须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才能确保两者之间迅速的实现良性互动。及时的进行现有农村组织资源的深度整合,使农村法治化治理迅速的形成整体的合力。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和性质不同的农村组织是农村法治发展的主要组织资源。这里所说的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则主要有县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及各站所和国家基层司法机关、机构等,而这种公共权力则是农村法治发展主要的推动力量。而组织资源,则是保证农村法治发展制度实施的基础和保障,其主要的作用是引导农民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承认、认可国家公共权力的主流法治理念。当前,我国农村组织主要有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道德自律组织及农村各种理事会等。这些组织在农村法治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是农民利益的代表人,同时也与地方基层政府之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是政府、自治组织与农民之间相互联系和沟通的纽带。这些性质不同的组织资源在农村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是相辅相成的,只有通过有效的整合才能形成整体的合力,才能发挥推进农村法治发展的积极作用。在农村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最主要的人力资源就是国家干部与农村精英。国家干部是国家公共权力在农村的执行者和代表,较之一般的民众而言,其文化水平、法律意识以及社会经验都相对较为丰富,同时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也较为深入,其在农村法治发展过程中发挥的是带头的作用。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其不仅要负责普法知识的宣传,同时也必须在处理农村事务的过程中向广大的农民宣示法律在农村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使农民切身的感受到法治治理农村的价值和实际的意义。而农村精英则主要是由村干部与民间精英组成,其主要的作用是在处理农村事务的过程中发挥其带头示范的作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领头羊。这两种人力资源在农村法治发展过程中的行为示范,是形成完整农村法治发展链条的关键,也是农村法治发展衔接和整合的基础。只有完成两者之间的深度整合,才能发挥出其在农村法治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为农村法治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提升农民法制意识,全面推进全民法制观念

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促进农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农民自身具备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化治理的基础,在进行农村普法宣传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采取积极有效的宣传和引导措施帮助农民对法律进行重新的认识,使其明白法律不只具有惩罚的功能,同时也具有保障权利的功能,促使农民内心法律意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2)引导农民深入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则,使其明白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顺利的打赢官司;(3)向广大的农民宣传法律的程序以及诉讼的过程;(4)促使农民逐步的养成良好的法律习惯和法律信仰。村干部是目前基层政府法治发展过程中最关键的主体,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必须起到示范带头的积极作用,做好国家普法宣传的带头人。积极的引导农民传统思维的法治转型。虽然农村法治的发展一直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和影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农民文化素质和农村经济条件,还无法在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将传统文化的影响全部剔除,同时如果国家法律文化作为农村发展话修改的基础,也是无法实现农村法治的。目前,国家所采取的送法下乡的宣传方式并不能使农民完全接受和人体国家所倡导的法治建设,而这也说明了农村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无法迅速的渗透至农村建设中,几乎所有的村民还是沿用传统的思维方式解决所遇到的矛盾。因此国家在进行农村法治宣传时必须采用农民易于接受的形式,并将其与农村的本土文化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使农民的思想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农民传统思维的法治转型。

四、结语

随着农村老百姓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农村社会也必将朝着民主法治的方向迅速的发展。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树立起长期作战的战略思想,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农村发展建设工作的稳定发展。而且,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的鼓励社会人士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展中,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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